《法律思维导论》(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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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08/17 16:23 法律出版社 | |
译后小记:让规范舞动起来 差不多在三年前,曾写过一篇小文,对自己,也对共居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行们,发出过"安身立命,法学赖何?"之问,对被众多人抬为做好法学学问的重要大前提--"功夫在诗外"作了些修正:要出乎其外,先须入乎其内。纯属偶然, 如此情势下,法律方法论似可被归结为法律者的饭碗之一。何以见得,恩吉施的这本书问世近半个世纪,八次再版,本身就又是一个明证。但仅此事实看上去证明力不够,因为在欧陆以外法律方法论并不发达,法律者照样生存。可再补充两点驳议。其一,英美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并不是没有自己的法律方法,当然内容不一,多少相异,缺少的是法律方法"论",但英美法系学者的研究要强于其他法系。其二,没有方法论的自觉和训练,的确也可凭借职权断案,但断不明案,当事人每每不服。这固然有时是判断者的价值观出了问题,如徇私枉法,如因循守旧,却大量表现为技艺不行。法学是一门充满实践理性的学科,魅力主要不在坐而论道,建构价值,因为其它学科也共担这样的使命,而在于如何通过规范把价值作用于事实,作出外有约束力、内有说服力的判断的技艺,这种技艺就是要使预设的价值、规范在事实的运动场上跑起来,让它们在舞动中获得新生或延续生命。无技艺,自由的价值、诚信的原则总是养在深闺,纵有千种风情,与何人说? 与事实永是银汉相隔。所以,恩吉施才要我们法律者的"目光在大前提与生活事实之间流盼"。 技艺虽无价值那般崇高,无规范那般权威,可要得其真功夫,难度不在得价值、规范之下,不是谁都可来舞一把的。这一断言是否为有偏私的前见,只有在你耐心读完恩吉施的这本书,特别是觉得他对中止妊娠、从汽车中盗窃、替代品窝赃等案件的分析有说服力,却又不全知理从何出之后,方能回答。事实上,多年来,从法学院走出的学生,一如常人,眼里多还是男人女人,少见原告被告;几年来,拉伦茨们遭遇了外热内冷的处境:著述频频被援引,却未见用好其一二利器;近年来,在对"黄牒案"、"葡萄案"的分析中,未显出方法之风流,大多仍是自说自话;凡此种种(本人也未克服),足以表明怀揣技艺之难。 难的原因诸多,一些为人师者以为,张开人文情怀、穷尽义理大道才是正途,引得因现代化身心疲惫的学术新生代阵阵喝彩;有不易打破的制度壁垒在:从事法理学的,对部门法不能染指,反之亦然,法律方法论恰恰要求兼通两者,而这等人士甚少;另外,读拉伦茨、恩吉施不象翻法律散文,需正襟危坐,外加泡上一壶酽茶。好在有更多的人已看出点门道,人权法治的"什么",要发挥效用,有赖于举重明轻、禁止司法沉默等"如何"的方法,知晓训练技艺,大概不是在批量生产法律工匠,并闻鸡起舞,知难而上,苦练内功。 为解在翻译过程中的种种疑惑,去年夏天,我在德国的法兰克福与诺伊曼教授(U.Neumann)、在弗莱堡与维腾贝格尔(T.Würtenberger)和胜雅律(H.v.Senger)两教授、在萨尔布吕肯与马廷内克教授(M.Martinek)和布兰克夫妇(Ehepaar Blank)作了多次专门讨论。今年十月,编委会同仁对书中的近五十个概念、用语进行了审定。同事舒国滢又一次担任我译的书的责任编委。在此,对他们对这个译本作出的贡献,表示诚挚的感谢! 我的学生泮伟江用计算机录入了全部正文手译稿;张青波初译了中德文文献对照目录、德中文缩略语对照表、德(外)中文人名对照索引和德(外)中文术语/内容对照索引;小记的标题,受前日与沈浪先生的一次交谈启发不少,也请他们接受我的谢意。 此小记快变成大记,破了我"欲说还休"的惯习,应了"有规则就有例外"的法谚。 郑永流 2003年10月19日于北京西三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