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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的本质(4)

http://www.sina.com.cn 2004/08/18 13:59  新浪教育

  


  先例推理(Reasoning from Precedent)

  在普通法的推理模式中,先例推理可
能是一种最具特色的模式。实际上,法律评注家们在评论普通法中的“简单案件”时,他们通常已经形成了一种成见:只要通过适用有约束力的先例中已确立的规则,这些“简单案件”就很容易得出判决结果,而不必再适用什么社会命题(除非规则本身明确要求适用社会命题)。根据遵循先例原则,如果先例符合某些条件,那么先例中的规则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即这项原则已得到了检验。在检验先例推理本身的过程中,有两个有关联的问题我们难以回避,即:⑴ 在面临一个先例的时候,一家法院如何确定先例到底代表什么规则?⑵ 在遵循先例原则中,先例中的规则具有约束力的概念得以充分体现,那么这个概念到底意味着什么?出于表达的方便,在下文中,我做了一个假设:讨论中涉及到的规则在一起案件中就得以确立,而且这起案件符合遵循先例原则。还有,这起案件仅仅涉及一个问题。我把审理先前案件的法院称为先例法院(the precedent court),而将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审查先前案件效力的法院称为决定法院(the deciding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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