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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 学生可在“老家”办理

http://www.sina.com.cn 2004/09/14 14:4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 (记者 丛民 通讯员 江山) 记者近日从山东省教育厅获悉,为进一步拓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形式,有效控制国家助学贷款信贷风险,经山东省政府批准,该省将在全省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开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这是山东省参照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开办的一项新助学贷款业务。据悉,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全省生源地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开办,并由政府贴息,帮助考入山东省全日制普通高校且经济确实困难的大学生(含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支付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及基本生活费。凡山东省籍考生参加全国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山东省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的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均可由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凭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以及有关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在校生凭学生证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该省规定,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最高数额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可采取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业务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信用调查情况确定。贷款的期限由业务经办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最长期限不超过借款人子女或被监护人大学毕业后6年。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不得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则全部由贷款学生负担。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发生的呆坏账,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核销;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予以免征。

  山东要求,各高校要积极协助经办金融机构做好贷后跟踪催收等工作,打击制止各种恶意逃债行为。学生在当地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后,报到时将经办金融机构开出的汇票交给学校,以避免出现学生在生源地和学校所在地双重贷款的情况。学生出现中途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等变动时,所在学校应立即通知有关金融机构,及时停止贷款发放,并协助经办业务金融机构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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