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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周一超母亲给何鲁丽副委员长的求助信 (摘录)

http://www.sina.com.cn 2005/10/08 11:04  新浪教育

  附录1:周一超母亲给何鲁丽副委员长的求助信 (摘录)

  何鲁丽副委员长,您好:

  ……

  我认为,法院的判决结果没有考虑到本案的具体社会背景和深层次的原因,量刑过重。我认为本案应考虑到以下几个具体情况:

  1.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受到极大歧视、面临巨大生存压力情况下出现杀人事件的必然性。在我国,目前,乙肝(病毒)携带者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危机。一方面是乙肝虚假广告满天飞,大大夸大了携带乙肝病毒的严重性,搞得人人自危。另一方面是,公务员招考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禁止他们从事公务员职业。

  中国每年的600多万大学毕业生中有70多万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他们面临着极大的生存危机,找工作屡屡受挫,教育和就业两个环节出现了制度上的脱节。这样大的一个群体在这样巨大的生存压力面前做出个别极端的事情来,有其必然性。

  一超用一种很恶劣的方式,用别人和自己的血,表达了乙肝病人的愤怒和绝望,向世人揭示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生存状态。我想一超杀人案的意义在于,国家应该正视我们社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无端歧视的问题,从制度上、从根源上纠正错误,给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的对待,以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2.一超是制度安排错位下的牺牲品。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浙江省公务员体检标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是违反宪法原则和精神的,严重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权和平等权。这样的体检标准是严重侵犯人权的恶法。

  浙江省出台这样的体检标准没有经过听证程序,在文件的制订过程中,老百姓没有发言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无权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向法院提出诉讼,无法进行司法救济;我国也没有建立能够对违宪规范性文件进行违宪审查的程序。

  另外,嘉兴市秀城区人事局在此案中也是有责任的。秀城区人事局并没有事先将体检标准予以公布,这是一种行政不作为行为,缺乏妥当性。因为体检标准没有事先公开,使一超产生了录用过程有腐败行为的错觉。同时,不能排除录用过程中存在不公正问题的可能。

  3.浙江省人事厅对案件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浙江省人事厅制订了如此拙劣的《浙江省公务员体检标准》,它不仅严重侵犯了广大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宪法赋予的劳动权,使他们很绝望,而且增加了他们对社会不满的情绪,增加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反社会的倾向,制造了犯罪的最根本的“土壤”。

  4.一超主观恶意并不大,不是属于穷凶极恶的惯犯、累犯。他是在受到社会不公正对待、生存权受侵犯的情况下,几近绝望而做出的错误行为。一超在入狱后,还向社会表达了对受害人一家的悔过,这说明一超的悔罪态度良好。根据一超的表现,如果判他死缓,他回到社会,重新做人,绝不可能继续危害社会。

  5.本案的民意调查和社会影响。在案件发生后,社会给予我们母子更多的是同情,希望给一超留一条生路。《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检察日报》等国内许多报纸都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呼吁社会关注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问题及他们的生存环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超的班主任、辅导员,还有60位农学系的同学联名写信给法院,请求给他一次生的机会。121位嘉兴市民写信给法院请求给他留一条生路,同时也好给他绝望中的母亲留一线生的希望。40位我的同事写信给法院也表达了同样的心声。还有208位周一超所生活的嘉兴市建设街道瓶山社区的居民联名写信给法院,恳求给周一超一线生机。

  嘉兴学院法律系科研协会曾对该案进行民意调查,除了10.9%的民众认为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外,83.4%的民众认为,应给周一超一条生路,判处死缓,以观后效。

  我将我的观点总结如下: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母亲,我对一超杀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真诚地向被害人家属道歉,并卖掉我的房子,以向其家属谢罪赔偿。我认为判处一超死刑是应该的,这是对他本人血的教训,对死者的慰藉。同时,我认为此案的发生,有深层次的社会原因,有必要在量刑时考虑社会、政府的责任。如果判处一超死刑,立即执行,让我们孤儿寡母承担全部责任,这是不公平的。

  何副委员长,您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重要一员,又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基金会的会长,您对改善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生存状况做了大量工作。

  何副委员长,我是一位很不幸的母亲,我含辛茹苦地将儿子养大,他是我活下去的惟一希望。我不想今后只是在梦里见到他,我希望很多年后我们母子还能团聚。

  何副委员长,我恳求您能关注本案,要求浙江省委、省政府慎重地考虑周一超案的社会背景、社会原因和责任的分配,给我们母子一条生路!我恳求您能帮帮我们!

  周一超母亲 叶玉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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