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规划纲要》 提出: 国家制定教师资格标准,提高教师任职学历标准和品行要求。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
为了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 终身从教,《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落实教师绩效工资。
根据《教育规划纲要》,我国将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对农村边远地区实行倾斜政策。
针对广大教师普遍反映的职称评定问题,《教育规划纲要》明确: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探索在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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