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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6)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9日 16:20   中国教育报

  三、体制改革

  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必须正确处理政府、学校、社会、市场之间的关系,提高政府的教育公共服务能力,增强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办学活力,建立政府与各类社会组织分工协作、市民广泛参与的教育公共服务新体制,为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

  (一)教育公共服务机制创新。

  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政策,优化教育公共资源配置,实现教育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1.完善基础教育资源配置机制。推进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标准化、均等化,加大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缩小区县财政投入差距,到2020年基本建立市级统筹为主的义务教育财政投入体制,基本实现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费标准统一、教师收入标准统一、学校配置标准统一、教师队伍配置标准统一。促进基础教育城乡一体化发展,在增量资源安排方面,重点向大型居住区、远郊地区和相对薄弱学校倾斜,在存量资源利用方面,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2.优化公共政策和公共资源配置。科技、人口、文化、财政、税收、社保等公共政策的制定,要有利于调动学校和教师的积极性,有利于教育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在制定城区规划、新城镇建设和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时,优先考虑教育发展需要。土地资源、交通设施、商业网点、安全保卫、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公共资源的配置,向教育倾斜,为教育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类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文化科技机构,应设立教育与咨询部,制定教育计划,向儿童、青少年、市民提供科技和文化知识服务。建立公共教育资源共享机制,学校资源向社区开放,使学校成为构建学习型社会的载体。

  3.健全教育决策机制。完善决策程序,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进教育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加强教育决策研究,建立重大教育决策咨询制度,成立上海市教育决策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各方面专家学者在全市重大教育决策和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和完善教育重大事项公示、听证制度,法规草案、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和修订,以及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应通过适当途径向社会公布,充分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组织听证。

  4.建立和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教育改革和发展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社会及时了解教育改革和发展状况,便捷获取各类教育信息。建立健全教育信息公开的各项制度和途径,完善新闻发布制度,丰富公开形式,保证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方便公众进行教育信息的检索、查询和复制。

  (二)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管、办、评相分离,形成政府统筹、分级负责、规范有序、社会参与的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1.健全教育管理体制。完善“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加强市级政府对基础教育的统筹和服务,提高区县政府的教育专业化管理水平,发挥乡镇、社区在参与和支持基础教育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分类指导、部市共建、行业支持、市域统筹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统筹发展重点,健全共商机制,促进条块结合,推动特色发展,增强各类高等学校为国家和上海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完善政府统筹、行业参与、社会支持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加强教育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同管理,建立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合作制度,鼓励和推动社会各方面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克服行政化倾向,探索建立符合现代学校制度的管理模式。

  2.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全面加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督学,把推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任务。加强教育督导与教育决策、教育执行之间的统筹协调,完善发展性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推行教育督导资格制度,促进教育督导工作和督学人员专业化发展,实行优秀教师和优秀管理者担任教育督学的制度。建立上海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逐步施行督学人员垂直管理,建立督学委派制度。完善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整改制度。

  3.完善教育监管、问责和评价机制。建立政府与教育公共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实施问责制度,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逐步形成监管有力、竞争有序、激励有效的教育公共服务机制。制定教育质量标准,建立健全科学、多元的教育评价体系,形成政府、学校、家长、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机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政府对学校的管理模式,发挥法规、规划、标准及拨款机制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推动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更好地提供教育服务。建立教育服务多元评价体系,实施政府监督与社会民主评价、专业机构认证、中介组织评估相结合的制度。

  4.培育和发展教育中介服务机构。加快研究咨询型、认证评价型、人才服务型中介机构发展,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逐步把教育咨询、教育考试和鉴定、教育质量评估、就业与人才交流等业务管理工作委托给专业中介机构。支持教育研究、教育考试、教育评估等中介机构建设,扩大政府购买服务,完善相关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教育中介服务机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

  (三)办学体制改革。

  以增强学校活力、提升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为目的,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的办学格局,促进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有序竞争、协调发展。

  1.探索公办学校办学模式改革。选择部分公办学校探索委托管理、合作办学等多种形式改革,增强公办学校的办学活力。探索让部分学校优秀校长或管理层管理多所学校的改革试验,共享先进管理经验,促进薄弱学校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高中阶段选择部分公办学校探索横向集团化办学,借助优质教育资源改造薄弱学校、扶持新校发展,促进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推动公办职业院校依托行业企业办学,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和培训。

  2.整体规划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对民办教育的功能、类型、层次、结构及比例等进行合理定位。加快发展大众化、多样性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稳定发展选择性、高质量的民办中小学,有序发展多层次、有特色的民办高等学校,引导发展各类紧缺性、实用型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

  3.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环境。探索建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及各项政策。建立由政府、社会、学校各方共同参与的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的奖励资助力度。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建立市级民办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有关政策。成立民办教育发展服务中心,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向民办学校投放灵活多样的信用贷款。完善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和各项奖励政策。

  4.推动民办学校依法办学。坚持民办学校的公益性,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兴办民办教育,支持民办学校利用自身资源为社会提供综合服务。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完善民办教育行政执法和督导制度,促进民办学校规范办学。明确民办学校产权归属,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实施符合民办教育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方法。完善民办学校重组和退出机制,推动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探索建立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制度和学费监管制度,逐步形成民办学校危机预警和干预机制。加强民办教育协会和中介组织建设,推动民办学校行业自律。

  5.促进各类社会性教育培训有序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以适应社会需求和市场调节为原则,兴办各类非学历成人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业余文化培训、教育培训咨询等机构和企业。鼓励扶持实力强、质量好的教育培训机构和企业加快发展,实施连锁经营,发挥品牌效应。健全监管体系,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学费监管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完善税收政策和鼓励政策。

  (四)学校内部体制改革。

  探索建立现代学校制度,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形成学校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分离和相制衡的机制,促进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增强学校办学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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