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度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人字〔2008〕279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0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发〔2008〕15号)精神,为做好2009年度全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除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报考人民警察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历条件:大学专科以上。
(二)年龄条件:25周岁以下(1982年11月10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30周岁以下(即1977年11月10日以后出生)。
(三)身体条件:双侧裸眼视力4.6以上或矫正视力5.0以上;男性身高不低于168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8厘米。其他身体条件须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的规定。
二、公安专业科目笔试
(一)公安专业笔试科目。《公安基础知识》。笔试参考书为公安部编写的《公安基础知识》(修订本,2008版)。公安专业科目笔试范围、时间、题型、答题方式及分值等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修订)》为准。
(二)公安专业科目笔试时间。2008年12月13日下午(具体见准考证)。
(三)公安专业科目笔试对象。凡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除参加公共科目笔试外,须参加公安专业科目笔试。
(四)公安专业科目笔试考务组织。公安专业科目笔试考务组织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协助配合。设区市公安局不再组织公安专业科目笔试考务工作。
(五)笔试成绩合成。公共科目和公安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合成为考生的笔试总成绩。
(六)合格线的确定。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的笔试合格线,由省人事厅商省公安厅根据公共科目和公安专业科目笔试情况划定。笔试成绩达到合格线者,按笔试成绩排序进入面试。
三、体能测评、体检和考察
(一)体能测评。参加面试的考生,全部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组织实施,其中二项达标者视为合格。对招考职位有特殊要求的,经省公安厅、省人事厅批准,体能测评标准可作特殊要求,具体在职位招考条件中予以明确。
(二)体检。体能测评结束后,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以考生笔试和面试之和的总成绩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录用计划等额确定体检对象。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三)考察政审。考察政审对象按录用计划等额确定。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组织实施。
全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其他事项,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0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发〔2008〕15号)执行。
四、关于森林公安招考的有关问题
(一)报考森林公安职位的考生,需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其考试时间、方法、程序、内容,按照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有关程序和规定要求同步进行。
(二)体能测评、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有关规定执行。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公安厅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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