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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航运公安局2010年招录公务员面试公告(2)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08日 00:21   新浪教育

  六、进入考察阶段人选的确定

  根据国家公务员局面试工作政策规定,长江航运公安局2010年度计划录用职位面试考生人数达到职位录用计划3倍(含3倍)的,按该职位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且体检必须合格)确定进入考察的人选。面试考生人数少于职位录用计划3倍的,其职位面试合格分数线为55分,考生面试成绩低于此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进入考察。凡身体未达到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标准,体检不合格的,不能进入考察。

  考察人选按职位计划实行等额考察。

  七、其它注意事项

  (一)体能测评、面试和体检环节,考生都必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相关通知将在培训中心(宾馆)大厅即时公布,注意浏览。

  (二)考生必须绝对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三)体能测评、面试、体检各环节均不得弄虚作假,更不得让他人代替,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考生录用资格,并按规定报国家公务员局处理,同时通报所在学校或单位。

  (四)考生食宿自行安排,各项费用自理。为方便考生,经与第二炮兵指挥学院培训中心(兴源宾馆)沟通,宾馆可向考生提供住宿(双人间160元/天);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应证明后,可免去考试期间住宿费用。

  (五)考生应保持手机畅通,联系方式如有变化,请及时与我们电话联系,并向chgagwy027@163.com">chgagwy027@163.com邮箱发送电话变更邮件。考务工作咨询电话(2月26日前):027-85659400。请考生安排好行程,同时注意安全。

  附件:1、《长江航运公安局2010年度面试人员名单》

  2、《面试地点方位图》

  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及实施规则

  预祝参加考生考试顺利!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外  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膨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癫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  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  18. 66千帕(9 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 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六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 L、 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公务员频道 公务员论坛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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