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录公告
根据中央政法委等12个部委局《关于印发<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10]29号)文件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机制,造就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经研究决定,我省将在2008和2009年政法干警定向招录试点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深入推进2010年的试点工作。为确保招录工作顺利完成,特制定《贵州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录公告》(以下简称《招录公告》)。
一、招录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招录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重点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我省经济欠发达的县(市、区、特区)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招录试点工作的原则是:
(一)招录有序。全省招录试点工作要在省委政法委、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统一协调下进行。认真落实编制,研究制定招录计划,精心组织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和录用,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管理、毕业后定向上岗等项工作。
(二)公开公正。招录工作要在省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依据有关政策,要坚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人员的平等竞争,确保有利于各部门的相互监督。
(三)统考择优。招录工作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教育厅组织,择优录取。
(四)定向培养。试点班一律采取定向培养方式,报考即定向、定单位,学生毕业一律按照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我省县(市、区、特区)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
(五)严格管理。各有关部门、政法院校应按照试点工作方案,严格管理,严肃纪律,确保培养学生的政治业务素质。要完善相关制约措施,严格定向培养纪律,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定向单位。
二、组织领导和考区安排
为加强指导,统一协调组织,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高效有序进行,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省委政法委、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贵州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下设“贵州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法招录办”),办公室设在省公务员局(省政府大院5号楼13楼1310室)。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试点招录工作有序实施。
招录工作各个环节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部门及各院校应根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的口径进行宣传。
本次考试考区统一设在贵阳市。考务工作在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三、招录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
1.本省户口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符合报考条件的已退役士兵限报专科学历层次试点班(具有一定少数民族语言能力的退役士兵、应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优秀青年、村干部限报法院系统专科双语试点班);
2.本省户口或本省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和外省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符合报考条件的2010届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限报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试点班;
3.截至报名时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期(合同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一村一名大学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简称“四项目”人员)限报列入“专门招录计划”的职位。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3.报考年龄要求:
已退役士兵的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1992年6月30日及以前出生)、25周岁以下(1985年6月30日及以后出生);其他报考人员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1992年6月30日及以前出生)、27周岁以下(1983年6月30日及以后出生)。
4.报考学历要求:
⑴报考专科学历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⑵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
⑶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⑷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5.具有工作单位的报考人员,须经单位同意后方可报考;
6.报考“专门招录计划”职位的“四项目”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报考者,必须是按签订的协议,在协议规定的单位(须与省项目办的备案相吻合)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未在协议规定的单位服务的不能报考。其中,抽调到省内各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工作的志愿者联络员,须在乡镇基层单位服务期达一年以上;
②“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一村一名大学生)的报考者,目前应在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到上级机关工作的,抽调的时间应不超过四个月;
③“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报考者,应是合同期满、考核合格且尚未接转的人员。
7.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须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双侧单眼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男性身高在168CM及以上,女性身高在158CM及以上;其他身体条件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对<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14号)、《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
8.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2008年1月1日以来录用的公务员、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4.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人员;
6.曾被开除公职的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人员;
8.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中有因故意犯罪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员;
9.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人员;
10.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
11.职位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1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13.不符合招录职位要求的相关条件的人员;
1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其他人员。
四、关于招录计划和试点院校
2010年中央分配下达给我省的试点招录计划为754人(面向已退役士兵招录235人,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招录443人,面向“四项目”招录76人)。公安系统200人(其中20人用于招录“四项目”人员),检察院系统141人(其中14人用于招录“四项目”人员),法院系统147人(其中15人用于招录“四项目”人员),司法系统266人(其中27人用于招录“四项目”人员)。共招录硕士研究生111人,本科生(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本科)321人,专科生322人。
具体招录职位详见《贵州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计划职位表》(见附件1)。
承担我省招录试点培养任务的院校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西南政法大学、西南民族大学、山东政法学院、甘肃政法学院、贵州警官职业学院、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江西司法警官学院、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等14所政法院校。
五、试点班办学层次、学制、专业设置及培养模式
(一)专科教育。
通过注重实战的政法高等职业教育模式,主要为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区、特区)级以下基层法院(定向招录的“双语”岗位)、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政法应用型人才。
试点班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二)本科教育。
通过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主要为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区、特区)级以下政法机关,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政法应用型人才。
试点班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三)研究生教育。
通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政法机关培养研究生层次的政法人才。
试点班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位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定向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区、特区)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各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试点班在专业和课程设置上,应突出政法实务方面的教学、实训内容。在培养模式上,以政法业务综合素质培养为基础,以职业精神、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教育培养为核心,探索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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