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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10年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招录公告(3)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1日 16:05   新浪教育

  (六)体检

  体检必须在省政法招录办指定的医院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省政法招录办可依职责权限进行复查。人民警察职位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在各招录职位计划数1:2比例以内(含1:2)确定体检对象,其他职位按职位招考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的列为体检对象。体检合格考生人数达不到职位招录计划数的,职位招录计划数减少或取消。

  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执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规定执行。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考生对身高、视力、体重、血压四个项目的检查结果,须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上述四个项目的检查结果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对事后报考人员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省政法招录办依职责权限进行的复查除外)。

  检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和复查结果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查医生注明情况,视为认可体检考生检查和复查结果。体检结束后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省政法招录办依职责权限进行的复查除外)。

  体检医院在招录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由省政法招录办确定。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由省政法招录办另行通知。未参加体检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七)考察和政审

  政审工作由省政法招录办统一部署,招录单位具体实施。在体检合格考生中,根据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按各职位招录计划数等额确定政审对象。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和政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考察和政审不合格,由招录单位报经省政法招录办审定,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考察和政审合格考生人数达不到职位招录计划数的,职位招录计划数减少或取消。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2008年1月1日以来录用的公务员或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4.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人员;

  6.被开除公职的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人员;

  8.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员;

  9.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人员;

  10.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

  11.截止到2010年9月15日未能提交招录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

  12.不符合招录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13.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的人员;

  14.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1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人员或经省政法招录办研究确定不能录取的其它情况的人员。

  (八)公示和录取

  1.公示

  ①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职位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相应的拟录取名单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有关网站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②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报考专科、本科、二学位职位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员,并在有关网站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录取的,取消该考生的录取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取,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取或取消录取资格。公示后,职位合格考生人数达不到职位招录计划数的,职位招录计划数减少或取消。

  2.录取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取考生,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于9月15日前将拟录取人员库按有关标准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我省上报的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入校后,由相关院校将最终拟录取名单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七、录取后学生的培养、管理及毕业录用

  教育部和中央有关政法部门将根据职位能力需求和职业特点,按照应用型、实战型人才需求,商试点院校合理设置专业,组织有关专家研制、审定专业培养方案。各相关院校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选派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同时,注重从实务部门聘请业务骨干来校授课。教育部门与政法主管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试点班培养质量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并建立相应的淘汰机制。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的人员的户口和档案应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的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八、关于招录经费保障

  对定向到我省县及县以下基层政法岗位的试点班学生培养经费、免收学费经费、生活补助经费三项,全部由中央财政保障。省政法主管部门将在招录工作结束后,尽快上报实际招录数量、招录培养院校、招录专业等情况,以便财政部计算下达我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项经费。省财政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该项政法招录体制改革试点专项经费后,足额下达到招录培养院校。

  九、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纪律监督

  招录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考生要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文件规定处理。

  (二)考试不指定考试范围和考试用书,也不举办任何培训班。各科考试大纲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服务网(http://zf.chsi.com.cn/)。

  (三)在招录过程中,省政法招录办发布的各项招录信息(如资格审查、减少或取消职位、职位名次等内容)都将在省政法招录办对外公开的媒体、网站上进行公布。

  (四)招录工作未尽事宜,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咨询电话:0851-6824280  省政法招录办

  0851-4121215  省检察院

  0851-6992245  省法院

  0851-5841358  省司法厅

  0851-5904036  省公安厅

  0851-6826549  省公务员局

  传    真:0851-6826549

  监督电话:0851-5892143  省委组织部

  0851-6828077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网上技术:0851-6810676、6831833

  网上交费:0851-6830628

  (五)本《招录公告》解释权属省政法招录办。

  附件:1、《贵州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计划职位表

  2、《贵州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考生报名表

  3、《贵州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考生加分申请表》 

省委政法委

省委组织部

省编委办 

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公务员局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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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公务员频道 公务员论坛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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