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体能测试
体能测试时间为2010年11月9日-13日。体能测试的对象为报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区县公安、森林公安人民警察和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的人员。体能测试人选依据体能测试比例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在笔试合格人选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按照招考职位体能测试比例,若进入体能测试最后一名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体能测试。体能测试人数达不到面试比例规定人数时出现的缺额,经重庆市公务员局核准,可在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笔试成绩合格人选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报考市级部门考生的体能测试,由重庆市公务员局分别与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统一组织。报考各区县公安人民警察考生的体能测试,由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公安局和林业局统一组织。
体能测试项目:按照《招考人民警察体能测试标准》(详见附件5),男性为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立定跳远、引体向上;女性为10米×4往返跑、800米跑、立定跳远、仰卧起坐。体能测试有2项及以上达到规定标准的为合格。体能测试结束的当天公布体能测试结果。
(四)面试
面试时间为2010年11月14日(其中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的面试时间为2010年11月13日、14日)面试由重庆市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实施。面试人选依据面试比例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在笔试(体能测试)合格人选中以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重庆市外经贸委外事翻译职位的面试人选,在专业知识考试合格人员中,按1:5的面试比例以考生两项合计成绩(即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若进入面试最后一名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
若达不到招考职位面试比例的,则重新计算确定招考指标。计算公式为:重新确定的招考指标数=进入面试人数×面试比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若专业要求仅为公安学类、学历要求研究生及以上的公安职位、公安狱医岗、公安法医岗以及司法医疗岗职位面试人数达不到面试比例的,不减少招考指标。
面试以结构化面试或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的方式进行【部分单位以结构化面试(或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和加试专业知识的方式进行】。市级部门一个面试组面试人选为4-10人的,实行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每个区县(自治县)至少在一个面试组(面试人选为4-10人)实行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其它面试组实行结构化面试。结构化面试成绩公布方式为:面试完第二位考生后,主考官当场向第一位考生宣布面试成绩,以此类推。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成绩公布方式为:由招考区县、市级部门在面试结束的当天公布每位考生的面试成绩。面试要求考生用普通话回答问题,满分100分,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若某一职位只有1名考生参加面试,则保留该职位1名招录指标,该考生的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还须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当天面试的所有考生的平均分)。面试结束的当天(结构化面试考生40人以上的可以第二天)向应试人员公示面试成绩、总成绩和参加体检人选名单。
本公告规定需加试专业知识的(详见附件1、2“其它要求”栏),面试前(2010年11月8日—13日)由招考单位在重庆市公务员局的指导监督下组织实施。加试专业知识人选依据面试比例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在笔试(体能测试)合格人选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重庆市外经贸委外事翻译职位加试专业知识的人选,依据招考指标不低于1:3不超过1:20的比例,在该职位公共科目考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按照招考职位面试比例,若进入加试专业知识最后一名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专业知识考试。加试专业知识满分为l00分,占面试成绩的30%,其面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面试成绩×70%+专业知识成绩×30%(重庆市外经贸委外事翻译职位除外)。在专业知识考试的第二天内,由招考区县、市级部门公布专业知识考试成绩。
七、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体检时间为11月15日—18日。体检人选依据总成绩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从高分到低分以招考指标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选。总成绩以考生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办法计算:报考监狱、劳教和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的总成绩=笔试成绩÷3×60%+面试成绩×40%;报考重庆市外经贸委外事翻译职位的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加试专业知识成绩)÷3×60%+面试成绩×40%;报考其他职位的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2×60%+面试成绩×40%。
公安人民警察的体检(视力和身高体检标准要求执行本公告报考条件中的规定),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渝人发〔2002〕6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体检复查工作的通知》(渝人发〔2005〕142号)要求实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体检(视力和身高体检标准要求执行本公告报考条件中的规定),按《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渝人发〔2004〕128号)的要求实施。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的体检(身高体检标准要求执行本公告报考条件中的规定),其他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执行。其他公务员的体检(视力和身高体检标准要求执行本公告报考条件中的规定),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规定和渝人发〔2005〕25号文件的要求实施。
体检中,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积极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二)考察。体检合格者,由招考单位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57号)及录用人民警察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考察,并做出考察结论。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表现及实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若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经重庆市公务员局核准,可在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进入面试人选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如递补人选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本公告确定体检人选的原则处理。
八、公示
考察合格的拟录用人员,由招考区县、市级部门同时通过张榜和网络对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报考单位、报考职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及各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公示时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九、录用审批与试用
录用审批前,若出现拟录用人员不符合招考条件或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等情况时,其缺额经重庆市公务员局核准,可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其他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如递补人选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本公告确定体检人选的原则处理。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有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重庆市公务员局审批录用为公务员,享受相应待遇。新录用的公务员,由招考区县、市级部门发《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并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从新录用公务员到招考单位报到之日算起。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2010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如在2010年12月31日前未提供有效毕业(学位)证书,不予录用。
十、纪律要求
公开招考公务员工作是面向社会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政策性强,各招考区县、市级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严格程序。在招考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人事工作纪律,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录用资格,按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一、其它
(一)公共科目合格分数线、各职位进入面试(体能测试)最低分数线、考生笔试成绩和名次,以及现场复审报名资格、面试(体能测试、加试专业知识)、体检报到等招考环节的具体时间、地点,请于2010年10月底登陆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
(二)招考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请按以下方式咨询:
1.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3-86868838、023-86868837。
2.笔试考务、减免考务费及办理享受笔试加分手续咨询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电话:023-86868820、023-86868812,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大楼三楼301房间。
3.招考政策咨询电话:023-86868612、023-86868663。
4.涉及网上报名资格初审、现场复审报名资格、体能测试、加试专业知识、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的有关问题,请直接按附件1、2中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招考区县、市级部门。
十二、特别提示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本公告由重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一日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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