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公职人员考录即将到来,今后,“大学生村官”报考公务员,将不再享受加分的优惠政策,取而代之是可以报考定向考录的职位。公务员考录加分由来已久,加分政策将取消成为了近期舆论广泛争议的问题。
取消公务员加分政策利弊几何?专家接受采访时认为,加分政策只能在极其特殊的条件下偶一用之,取消公务员考录加分政策的体现国家制度公平性和统一性,从长远来看是好的。也有专家认为,政策出台应考虑周全,要照顾到一部分过渡人员的问题,设置一些特殊的岗位进行另外招考,在考试层面上要让考生感到平等。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不再享受加分 改为“定向考录”
题为“陕西从村官定向选聘公务员,考试取消加分政策”的一篇报道一时间激起千层浪。
据了解,“大学生村官”报考公务员,将不再享受加分的优惠政策的依据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今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公务员,既可报考定向考录的职位,也可报考其他职位,不再实行加分等优惠政策”。
陕西省委组织部负责人近日曾就此表示,相关人员其实误解了这一政策。据分析,“取消加分”改为“定向考录”,对大学生村官来说其实是项有利的政策。首先,村官等人员都能加分,其实就等于大家都没加。其次,让大学生村官参加社会人员的公务员考录,村官们并不占优势。例如陕西省的公务员考试录取比例,今年上半年为30∶1,而实行大学生村官定向考录,录取比例达到了7.4∶1,显然对大学生村官更有利。
各地政策执行不一 取消“加分”政府“出尔反尔”?
8月底,重庆、福建、内蒙古等省份公务员秋季考试公告或政策解读明确规定,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不享受笔试加分等优惠政策。
9月,陕西省决定,组织实施2010年度全省从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志愿者、“特岗教师”等人员中考试录用选调生和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共370名。其中,从大学生“村官”中定向考录选调生120名、乡镇公务员150名。
云南省的公告说,“2010年对少数民族的优惠照顾改为加大单设少数民族岗位的方式,不再进行加分照顾。”内蒙古自治区规定考录计划的10%—15%专门用于定向招录服务期满且考核称职合格的六类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四川省面向大学生“村官”等定向招录乡镇公务员,要求各地在确定招录计划时,拿出本市州今年公务员考录计划的10%—15%用于此次定向考录。
河南省在今年8月发布的公务员招考简章中没有明确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是否加分,而去年的公务员招考简章中对此却有明确的加分事项。
同时,也有一些省份仍实行加分政策。辽宁、山西、湖南、湖北等省份在2010年考录公务员公告中明文规定,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可获加分。
辽宁省公务员考试录用时,“纳入‘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加5分”。
山西省除规定报考乡镇专门用于招录“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4个服务基层项目的考生不再加分外,明确规定这4个项目的考生可在笔试总成绩的基础上加5分。
对于取消加分政策地方,有网友直言,政府说话“不算数”,不兑现以前的承诺。对此,中国社科院政治所行政管理研究室主任贠杰表示,“从长期来看,取消公务员考录加分毫无疑问可以促进制度公平性和统一性。但要处理好这批人的过渡问题,如果安排不好,将影响政府公信,这应放到第一步考虑。”
针对各地出现执行政策不一的情况,贠杰认为,出现制度不一致的现象,是在过渡期内的衔接问题,不会是长期现象。“加分政策终止后,还会有其他政策衔接,未必是加分‘照顾’,也还会有其他的大学生下基层或支援西部措施出来,‘定向考录’就是对他们一种特殊的政策倾斜。”
对此,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吴丕说,“目前我国在很多政策上出现全国不统一的现象,问题在于国家缺少原则性规定,根本上则是对很多问题还没有明确的认识,任由地方去进行实验,而在这种实验当中,就必然会出现很多负面问题,有人会借机谋私,会为特权者量身订作一些政策,也必然会朝令夕改,不断折腾。”
支持:“加分”必须废止 “定向考录”是公务员遴选制的补充
如何科学设置公职人员考录加分的项目和分值,进而规范加分政策泛滥的问题,摆在了各地招考部门的面前。有网友认为,如果‘村官’加分,会有绝对的竞争优势。‘村官’的队伍十分庞大,公招的人数相对较少,社会考生和应届毕业生将很难与‘村官’竞争”。另有网友感叹,“有些地方无上限加分是对考试权威和公平竞争的挑战,势必影响到考试的权威和公平。”
“考试面前,人人平等。考试本来是一个对所有参加者都公平的获得排名的方式。虽然加分也有一定的理由,但是它只能在极其特殊的条件下才可偶一用之。这个条件就是公平、公正、正义的观念在社会上普遍地流行。目前我国并不具备这个条件。所以,现在我国的考试加分,勿庸置疑,某些人为了私利而破坏公平公正原则的一种作法,实际上就是一种特权,一种腐败。现在考试加分的泛滥就是对这一判断的最好证明。”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吴丕认为,公务员考试一旦加分,就容易出现造假的问题,并可能趋于泛滥。“真正的考试是可以考出优秀人才的,真正优秀的人才是可以考出来的,真正优秀的人是耻于加分的。加分其实就是搞特殊化。针对特殊人群可以用其他办法进行照顾,而不一定要采取考试加分的方法,比如设置一些特殊的岗位进行另外招考。考试加分必须废止,要让国人认识到,竞争是公平的,永远不要用特权,来破坏考试的公平原则。”吴丕说。
吴丕主张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一些问题,比如大学毕业生“村官”应该纳入公务员系列,至少是准公务员系列。把村级行政管理纳入国家正规的公务员系列,有利于我国的整体的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国家政策的全面落实。如果将“村官”作为准公务员,他们可以在服务若干年后,通过绩效考核和专门的考试,甄选一部分优秀者转为正式公务员。也可以在他们工作期满后,通过相关政策优先选拔其中优秀者进入国营企业的管理阶层。在待遇方面也要有较大提高,对于没能进入公务员行列或转入其他行业的“村官”,要保证他们的工作机会和生活待遇,使他们没有失业之虞。
“取消考录加分政策,可能是因为有些制度改革的背景,是公务员遴选制度的一种补充。”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院长吴江表示,“这次政策调出现的定向考录的职位,从基层定向选拔公务员的方式,开辟了一种从基层选拔的遴选渠道。”
“‘村官’考公务员加分政策本来就不算合理。有些加分是合理的,比如少数民族上大学加分,涉及到人的基本权力受教育权。但公务员考录是一种职业竞争,加分有失公平。村官考录最高能加到20分,1分这差,排序就会发生很大变化。不是说加20分就是不合理,加5分就合理。合理的分数该加就加,不合理的1分都不加。”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部主任许耀桐教授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加分分值的大小,而在于是否应该加分。
“这次政策调整体现一定的合理性,可能会有一部分人认为‘吃亏’,但政策调整对‘村官’还是有优惠的,定向考录也是一种补偿。有些职位是只对‘村官’设置,对他们还是有一定的政策倾斜。”许耀桐表示,我国政策确实容易变,在政策决策上,不要太草率地 “拍脑袋决策”,最好“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反对:有损政府公信不应“一刀切” 应有过渡性政策
对取消加分政策持反对意见的网友不在少数。有网友表示,政府“出尔反尔”,许诺的加分政策不再兑现,直呼“被骗”,埋怨政策不公。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刘熙瑞认为,当时出台加分政策是有其道理的,对大学生就业和人才成长都有好处, “这些优惠政策,对鼓励大学生下基层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取消加分政策应区别对待。政府不应当“一刀切”,而应实行过渡政策。如果政府为图公平,一视同仁,已许诺的不再兑现,是有损政府公信力的,也必然会影响到大学生基层就业。”
“中央或地方政府,应考虑履行已答应的承诺。在无享受政策之前就被取消了,对他们来说不公平的,公共政策是制定比较复杂、细致,不作任何区分的‘一刀切’是不合理的。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政策应明确规定是从今年开始当村官的不享受,而不应追溯过去的人也去执行,这样就显得不合理。”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院长、政治学博士徐湘林教授认为,“比如定向招录比例政策,一定要明示,不应遮遮掩掩,不然大家会对政策进行质疑,对政府决策层来说并不是好消息。”
“每个国家都有公务员加分这方面政策。美国阶层相当不均衡,公务员招录有一定比例的要求,特别是对少数裔的比例。我们国家公务员考录对一部分群体给予一定的社会政策支持也是可行的。”徐湘林认为,当时大学生就业难,形成了社会问题,需要各方来解决,农村确实需要有专业训练的年轻人来帮助农民解决问题,国家也确实需要学子到社会基层去,了解基层,为他们为来发展创造条件。这项政策是多年来也收到一定的成效果,这次调整是为了更加合理或完善。
“取消公务员加分政策对统一管理角度是有好处的,政策调整体现一种公平的改进。”中国社科院政治所行政管理研究室主任贠杰表示,前几年鼓励大学生下基层下农村,出台了一些鼓励性政策;而今取消加分政策后对这批人员实行‘定向考录’,对这种群体进行‘特殊照顾’,但从公务员考录的完整性上来说,对同样参加公务员考试来说的其他人也存在不公平性。”
背景:公务员加分项目主要分为三类
公务员加分政策主要有三类,第一类针对基层工作经历,比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
第二类主要与家庭因素有关,如烈士子女、配偶,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等。
第三类加分项目面向少数民族考生。民族照顾政策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其第2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原人事部2007年发布的《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也有类似表述:“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记者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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