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国考国税面试热点素材

2014年12月29日09:53  京佳教育     收藏本文     

  【背景链接】

  2014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十二届全国人大[微博]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今年要推动重要领域改革取得新突破。改革是今年政府工作的首要任务。要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力求取得实质性进展,更多释放改革红利。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方案。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2016年基本完成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关于财税体制改革,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抓好财税体制改革这个重头戏。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着力把所有政府性收入纳入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各级政府预算和决算都要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要逐步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所有财政拨款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打造阳光财政,让群众看明白、能监督。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要减少三分之一,今后还要进一步减少。推进税收制度改革,把“营改增”试点扩大到铁路运输、邮政服务、电信等行业,清费立税,推动消费税、资源税改革,做好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立法相关工作。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抓紧研究调整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把地方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推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热点综述】

  权利不是天赋的,而是后天的,是相对一定发展阶段的具体条件而言的。离开具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抽象地谈论社会个体的权利毫无意义。

  深化税改,实行税收法定,以深化对纳税人义务与权利的理性认识为前提。税收一方面涉及到公共风险的防范化解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另一方面涉及到个人的负担与财产权利,这两者之间如何找到一个契合点,关系到社会秩序与发展是否可持续,对税改能否顺利推进更是至关重要。

  关于税收,传统的认识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这反映了税收的形式特征,纳税人义务是强制性的,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将会受到法律惩处。固定性反映了税收不能讨价还价,征税人和纳税人都必须依法依规行事。无偿性体现在微观个体层面的,与经济交易的有偿性相区分。但从宏观整体来看,税收依然用之于民、用之于社会,并非与纳税人没有关系,而是以另一种方式——集体行动的方式来维护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如治理雾霾、保护环境;帮助弱者、促进公平;救援危机、避免崩溃;强化国防、免受侵略等等。从微观个体和法律实施的角度来观察,税收的传统三性正确反映了税收的基本特征,并不过时。

  若从一个社会整体来观察,税收也具有三性,即:国家主体性、公共目的性、征收法定性。这三个特征跟传统的三性特征是互补的,反映出税收的实质特征。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一种行为,这排除了政府及其各个部门成为主体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只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才有权决定税收问题,其他国家机关无权作出关于税收的决定,除了授权之外。强调税收主体的唯一性,既是为了避免税收权力的滥用,也是为了体现税收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纳税义务的不可避免性。国家首先是一个公共主体,而不是一个经济主体,更不是一个私人主体。作为公共主体,必须反映社会共同体的整体要求和公共利益,防范化解社会个体所不能解决的公共风险。这从深层反映出税收的起源,是源自于人类社会发展中个体与集体的关系。

  【营业税改增值税】

  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增值税要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鼓励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同时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以往缴纳营业税的金融保险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交通运输和邮政电信等行业,将改为缴纳增值税,即所谓的“营改增”。遗产税也有可能被推出。

  “营改增”改革,被相关职能部门和媒体称作为给企业让利、给企业减负,且金额高达数千亿元。由于此项改革更多的是涉及中小企业,也被认为是政府重视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种重要手段。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目前已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试行。2013年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和2014年铁路运输、邮政服务业、电信业纳入“营改增”,生活性服务业的“营改增”方案将在2014年年底前出台,而建筑业、房地产业的“营改增”最早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备受关注的税率方面,包括餐饮业、旅游业、酒店业、娱乐业等在内的生活性服务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或定在6%,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则为3%。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增值税税率或定在11%。这意味着,以前营业税税率为20%的娱乐业营改增后,税率明显降低。而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和房地产业(营业税税率5%)的税率明显提高。

  实施“营改增”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化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

  (二)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有利于建立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

  【税制改革历程】

  一、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78-1993年)

  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可分为涉外税制的建立、两步“利改税”方案的实施和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

  1.1978-1982年的涉外税制改革。1978-1982年,成为我国税制建设的恢复时期和税制改革的起步时期,从思想上、理论上为税制改革的推进做了大量突破性工作,打下理论基础。从1980年9月到1981年12月,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初期引进外资、开展对外经济合作的需要,第五届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继续征收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初步形成了一套大体适用的涉外税收制度。

  2.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方案。作为国营企业改革和城市经济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第一步“利改税”,将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改革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突破了国营企业只能向国家缴纳利润、国家不能向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禁区,成为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历史性转折。

  3.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和工商税制改革。为了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经第六届全国人大批准,国务院决定从1984年10月起在全国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的一系列行政法规,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第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此后,国务院又陆续发布了关于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奖金税(包括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特别消费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筵席税等税收的法规。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至此,我国工商税制共有37个税种,按照经济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涉外税、农业税等七大类。

  总之,这一时期全面改革了工商税制,建立了涉外税制,彻底摒弃了“非税论”和“税收无用论”的观点,恢复和开征了一些新税种,从而使我国税制逐步转化为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日益加强。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税制改革: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后,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内涵要求,1994年我国启动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力度最强的工商税制改革。

  1.全面改革流转税。以实行规范化的增值税为核心,相应设置消费税、营业税,建立新的流转税课税体系,对外资企业停止征收原工商统一税,实行新的流转税制。

  2.对内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取消原来分别设置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同时,国营企业不再执行企业承包上缴所得税的包干制。

  3.统一个人所得税。取消原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统一实行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

  4.调整、撤并和开征其他一些税种。如:调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开征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盐税并入资源税,特别消费税并入消费税。

  改革之后的我国税制,税种设置由原来的37个减少为23个,初步实现了税制的简化、规范和高效统一。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期的税制改革:2001年以来税制完善

  1994年的工商税制改革初步确定了市场经济下我国税收制度的基本格局,在此后的十几年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结合国内、国外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又推行了以“费改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增值税的转型为主要内容的税制改革。

  1.税费制度调整中的“费改税”,将一些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项目转化为税收。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征收车辆购置税,开征的同时,取消了车辆购置附加费。同时,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中央决定从2000年开始在农村开展税费改革。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根据“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对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进行了调整,明确在5年内将逐步取消农业税。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决议,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消农业税。

  2.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为维护国家的税收主权,制定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发展趋势的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对内外资分立的局面,逐步建立起一个规范、统一、公平、透明的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3.对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零星税种的改革。2007年1月1日《车船税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取代了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此外,修改过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也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次修改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纳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范围,同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将税额标准也做了提高;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还公布了《烟叶税暂行条例》,对烟叶的收购实行20%的比例税率。这样,截至2007年底,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税种设置进一步减少为18个,税制更加规范和统一。

  四、中国税收制度改革和发展的趋势

  1.逐步推进主体税种和地方税体系建设的改革。继续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在转型的同时要扩大增值税范围,把有条件实施增值税的营业税税目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稳步推进营业税改革,适度调整部分营业税税目的税率和计税依据,消除重复征税问题。全面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全面总结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工作经验,继续研究完善物业税改革方案及其配套措施。根据房地产等财产所具有的特点,其最适宜于作为地方政府稳定的税源,以开征物业税等为契机,研究构建持续稳定增长的地方税体系,进一步完善分税制,更好地配合并促进公共财政体制建设,为社会提供均衡的基本公共服务。

  2.强化税收调控功能,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制体系。(1)建立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制度体系和完善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的税收制度体系;(2)建立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税收制度体系;(3)建立促进资源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制度体系;(4)建立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税收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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