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务员考试之刑法常识习题(3)

2015年01月08日10:21  新浪教育 微博    收藏本文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78条第2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因此D选项正确。

  A选项错误,不适用死刑的人包括:(1)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B选项错误,《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69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C选项错误,对于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9.答案:

  解析:刑法中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题干中提到是甲主动放弃,和乙出差的状况无关故正确答案为B。

  10.答案: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故正确答案为A、B、D。

  11.答案:

  解析: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拘留不在此范围内,>故正确答案为>C。

  12.答案:

  解析: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D项中强奸妇女后又实施杀人行为,出于不同的犯罪目的,构成两个犯罪行为,应数罪并罚。

  选项A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一罪;选项B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不以数罪并罚论;选项C中,依据《宪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以一罪定罪处罚。

  故正确答案为D。

  13.答案:

  解析:本题考查罪与非罪概念。题干表明,伤害并不严重,不追究法律责任,则法院应当判定的是张某行为非罪。因此正确答案为B。A项自我矛盾,错误。C项在题干中并没有体现。D项是干扰项。

  14.答案:

  解析: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甲某急刹车的目的只是想摆脱朱某的检查,并不希望杀 害朱某。故本题选B。

  15.答案:

  解析:A、D选项,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选项,《刑法》第19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C选项,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补充: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我国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正确答案为A。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6.答案:

  解析:B选项不是罚款而是罚金

  C选项应当减轻或免除

  D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17.答案:

  解析:《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8.答案:

  解析:甲的行为属于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务,构成贪污罪。故正确答案为B。

  19.答案:

  解析: 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向境外机构或组织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而泄露国家秘密罪则不以明知是境外机构为前提。本题中,林某故意向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机密、绝密,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据此。答案为B。

  20.答案:

  解析: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微博]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11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综上所述不符合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性质题干中描述的是挪用而不是占为己有所以职务侵占罪不正确。

  本文选自玉儿博客,点击进入博客原文

上一页123下一页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文章关键词: 2015年公务员考试公务员考试政治

分享到:
收藏  |  保存  |  打印  |  关闭

已收藏!

您可通过新浪首页(www.sina.com.cn)顶部 “我的收藏”, 查看所有收藏过的文章。

知道了

0
收藏成功 查看我的收藏

高考院校库

(共有2484所高校高招分数线信息) 高校联系方式 录取规则 热门排行
院校搜索:
高校分数线:
批次控制线:
估分择校:
专业分数线:
猜你喜欢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