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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律实行合议制,不适用独任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2. 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案件除外。
3. 诉讼程序的进行原则上不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4. 判决变更判决中,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5. 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无反诉权;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单方负举证责任。
(八)审理和判决
1. 法律适用规则
(1)适用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2)参照规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2. 一审判决的类型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维持判决。对已经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认可。适用的情形是: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2)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对被诉行政行为不同程度的间接肯定。适用的情形包括: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完全合法,可以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也可以维持判决。(3)确认判决。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4)撤消判决。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5)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6)履行判决。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7)赔偿判决。
3. 上诉、二审及再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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