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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由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 其他情形
(1)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只是一般性的管辖规则,如果单行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管辖有明确规定的,则应当以单行法律为准。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由该派出机关管辖。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五)行政复议申请条件
1. 申请人。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 申请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通常情况下,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时效是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遵循该法律的规定。换言之,若行政复议法出台以前的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低于60日的,遵循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可以延长申请复议的期限。
3. 申请形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六)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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