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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3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2日 15:08   新浪考试

  5. 合伙企业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6.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7. 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8.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9. 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10.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11.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四)行政诉讼的被告

  1. 直接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 经复议的案件:(1)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决定是终局裁决的除外。

  3. 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4.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5.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6.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7.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8.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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