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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56)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2日 15:08   新浪考试

  5. 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下列犯罪主体不能适用死刑: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这里所说的“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不是指审判的时候,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那一天不满18周岁,即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亦适用本条的规定。(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仅指法院审理阶段。对于怀孕的妇女,不允许为了判处死刑而对其进行人工流产,已经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然流产的,也不能适用死刑。

  对上述两种人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死缓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个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死缓作为一种刑罚制度没有确定的结果,只有导致两种结果出现的可能性,即经过2年以后,或者改判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执行死刑。

  (二)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1. 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2. 剥夺政治权力。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的对象。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比较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于重罪犯。(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法规定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 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属于一种财产刑,也是我国刑罚的附加刑中最重的一种。

  4.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九、量刑

  (一)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1.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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