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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某摩托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有固定资产价值l8 0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使用的房产原值为12 000万元),生产经营占地面积80 000平方米。2009年发生以下业务:
(1)全年生产两轮摩托车200 000辆,每辆生产成本0.28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0.46万元。全年销售两轮摩托车l90 000辆,销售合同记载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87 400万元。由于部分摩托车由该生产企业直接送货,运输合同记载取得送货的运输费收入468万元并开具普通发票。
(2)全年生产三轮摩托车30 000辆,每辆生产成本0.22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0.36万元。全年销售三轮摩托车28 000辆,销售合同记载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 080万元。
(3)全年外购原材料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合同记载支付材料价款共计35 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5 950万元。运输合同记载支付运输公司的运输费用l l00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公路内河运输发票。
(4)全年发生管理费用ll 00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用900万元,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800万元,支付其他企业管理费300万元;不含印花税和房产税)、销售费用7 600万元、财务费用2 100万元税法试题卷第l5页(共17页)
(5)全年发生营业外支出3 600万元(其中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赠500万元;因管理不善库存原材料损失618.6万元,其中含运费成本l8.6万元)。
(6)6月10日,取得直接投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股息收入130万元,已知境内被投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l 5%。
(7)8月20日,取得摩托车代销商赞助的一批原材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金额30万元、增值税5.1万元。
(8)10月6日,该摩托车生产企业合并~家小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全部资产公允价值为5 700万元、全部负债为3 200万元、未超过弥补年限的亏损额为620万元。合并时摩托车生产企业给股份公司的股权支付额为2 300万元、银行存款200万元。该合并业务符合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且选择此方法执行。
(9)12月20日,取得到期的国债利息收入90万元(假定当年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年利率为6%);取得直接投资境外公司分配的股息收入l70万元,已知该股息收入在境外承担的总税负为15%。
(10)2009年度,该摩托车生产企业自行计算的应缴纳的各种税款如下:
①增值税=(87 400+10 080)×17%一5 950一1 100×7%=16 571.6—5 950-77=10 544.6万元
②消费税=(87 400+10 080)×10%=9 748万元
③城建税、教育费附an=(10 544.6+9 748)×(7%+3%)=2 029.26万元
④城镇土地使用税=80 000×4÷10 000=32万元
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7 400+468+10 080一190 000×O.28—28 000×O.22一ll 000-7 600—2 100一3 600+130+170+90—9 748-2 029.26=2 900.74万元企业所得税=(2 900.74—620)×25%=570.19万元(说明:假定该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两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消费税税率l0%、城市维护建设税税 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计算房产税房产余税的扣除比例20%、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4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税法试题卷第l6页(共17 页)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涉及计算的,请列出计算步骤)。
(1)分别指出企业自行计算缴纳税款(企业所得税除外)的错误之处,简单说明理由,并计算应补(退)的各种税款(企业所得税除外)。
(2)计算企业2009年度实现的会计利润总额。
(3)分别指出企业所得税计算的错误之处,简单说明理由,并计算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
解答:(1)分析错误并计算应补税额
①增值税计算有误。开具普通发票收取的运费收入应作为价外费用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受赠的材料也应抵扣进项税;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转出。
应补缴增值税=468/(1+17%)×17%-5.1+(618.6-18.6) ×17%+18.6/(1-7%)×7%=166.3(万元)
②消费税计算有误。开具普通发票收取的运费收入应作为价外费用收入计算消费税。
应补缴消费税=468/(1+17%)×10%=40(万元)
③应补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66.3+40)×(7%+3%)=20.63(万元)
④应补缴房产税=12000×(1-20%)×1.2%=115.2(万元)
⑤应补缴印花税=(87400+10080+35000+5950)×0.3‰+(468+1100)×0.5‰=41.53+0.78=42.31(万元)
(2)计算会计利润
收入总额=87400+468/(1+17%)+10080+30+5.1+130+90+170=98305.1(万元)
成本=190000×0.28+28000×0.22=59360(万元)
利润总额=98305.1-59360-11000-115.2-42.31-7600-2100-3600-103.4(进项税额转出增加营业外支出)-9788-2029.26-20.63=2546.3(万元)
(3)说明所得税计算错误
该企业招待费可扣除金额计算有误
招待费限额=900×60%=540 > [87400+10080+468/(1+17%)]×5‰=489.4万元
招待费调整=900-489.4=410.6(万元)
新技术研发费可加扣50%,加扣金额400万元。
支付其他企业的管理费300万元不得扣除。
捐赠扣除限额=2546.3×12%=305.56万元,实际捐赠500万元。调增500-305.56=194.44(万元)
境内居民企业130万元股息收入和9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都属于免税收入。
可弥补合并企业亏损=(5700-3200)×6%=150(万元)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2546.3+410.6+194.44-400+300-130-90-150-170=2511.34(万元)
境内应纳所得税额=2511.34×25%=627.84(万元)
境外所得抵扣限额=170/(1-15%)×25%=50(万元)
境外实纳税=170/(1-15%)×15%=30(万元)
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627.84+50-30=647.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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