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周祖臣)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日前,广西作出决定,从2009年春季学期起,全区县城及其以下所在地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部停止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
广西规定,此前已停止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的学校,2008年秋季学期应继续执行,不得恢复收取住宿费。其他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提前在2008年秋季学期停止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
广西决定,停止收取住宿费后,学校学生公寓建设的借贷款余额,由当地县级政府承担还款责任。自治区财政厅、区物价局、教育厅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财政投入,要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宿舍维修及水电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
停止收取住宿费后,学校要做好相关工作,不得影响学生在校期间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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