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只谈爱护不谈责任的律师信

2013年07月11日14:54   教育专栏    

  上月底,李双江梦鸽之子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案的代理律师宣布请辞,而日前该案的新律师也浮出水面,新律师为北京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枢与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冉。两人于10日凌晨通过博客发布一篇声明,公开该案详细进展。

  这份声明主要从《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发,强调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对办案的公安机关、媒体的报道没有保护作为未成年人的李某的权利,表达不满。客观而言,这份声明的部分内容是有可取之处的,也对司法机关办案、媒体的报道提出警醒——不管涉案者是谁,只要其是未成年人,其权益都应该得到保护,不能以“正义”之名行侵权之实,也不能对一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舆论审判,然而,同样从法律角度看,这份声明却存在转移视线、推卸责任、有失公允的法律问题。

  声明称,“媒体等不仅有义务遵守法律,有义务爱护和保护未成年人,有义务爱护和保护大半生为人民群众带来歌声和欢笑的老艺术家们。”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机构确实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和义务,但却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社会有爱护和保护老艺术家的义务。对于每一个守法的公民,媒体都应该尊重其基本的权利,不得侵权,但如果其行为对社会有不好的示范,甚至涉嫌违法,就必须提出批评——不管他的身份如何。难道老艺术家出问题,媒体就应该回避?这不是爱护,而是纵容。

  声明多次提到《未成年保护法》的条文,想必对该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而依照该法,李双江梦鸽作为父母,在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中,也有失责违法之处。《未成年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而李某两次出事,都与监护人纵容未成年孩子无证驾驶有关——前一次李天一无照驾驶宝马打,据媒体报道,这辆宝马车有可能是李双江本人的座驾(宝马车系经过改装,前挡风玻璃上放置着一张“人民大会堂”的临时车证),那么,李双江应该是知道自己孩子无证驾驶的;这一次李某涉嫌轮奸,根据警方公布的信息,李某等五人是驾车将女子带到宾馆轮奸的,那么,需要进一步追究的细节是,这是不是李天一驾车,如果是他,就犯了以前无照驾驶的老毛病,同样,李双江作为监护人难辞其咎。

  声明只提办案机关、媒体没有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却只字不提监护人监护不力的责任,这也就让声明的价值大打折后,也让人怀疑,这是在进行舆论公关。有意思的是,声明提到,“只有媒体等客观公正地报道此案,才能有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有助于司法机关客观公正地审理并裁决此案。”这貌似很有道理,但却暗含一个逻辑:舆论影响司法,而从独立和公正角度,司法是不应受任何舆论的干扰的。律师强调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是不是也在借舆论造势呢?

  作为李某的代理律师,律师伸张委托人的权益,无可厚非,但应该有理有据,从声明的行文看,其委托人对案发没有丝毫的悔意,同时也以高高在上的口吻教育网友和媒体,特权意识十分明显,很难想象,“有义务爱护和保护大半生为人民群众带来歌声和欢笑的老艺术家们”这样的话语,会出自严谨的律师之口。另外,整个声明,反复强调司法机关、社会舆论对当事人权益的侵犯,甚至把当事人涉嫌轮奸的责任也推给酒吧,却丝毫不提其对受害人的伤害。退一步说,就是媒体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酒吧不应该向未成年人开放,这也不是推卸当事人罪责的理由。

  李某事发至今,李双江夫妻一直处在舆论的漩涡中,从该案的走势看,老艺术家李双江的家庭教育有严重的问题,在儿子犯法之后,作为公众人物,不是诚恳地向社会道歉,检讨监护失责的责任,不是让犯法的孩子接受相应的惩罚,重新做人,而是护子心切,想办法让儿子逃避法律的严惩,这种做法,只会败坏自己的名声,也进一步把孩子推向罪恶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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