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本市将经市教育主管部门年检合格,且2010年具有招生资格的55所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2010年不再招生的民办学校,其存续的在校生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现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本市物价部门还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收费单位要将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校园网等形式公示,以便于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查询、监督。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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