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适当调整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并从2010年秋季入园的新生开始执行。
通知指出,根据省属公办幼儿园等级和拨款性质不同,分类别调整保育教育费(含管理费、杂支费),具体为:省属公办幼儿园属财政核拨经费的,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提高80元/生·月;属财政核补经费的,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提高90元/生·月;属自收自支的,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提高100元/生·月;小小班收费标准在上述同类型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调整后各级幼儿园简托费用在230-400元不等,半托费用在280-520元,全托费用在310-530元。
保育教育费采取按学期收取的办法,在幼儿园开学前一次性收取,每个学期按4.5个月计算。幼儿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22天计算)基础上上浮3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记者 潘园园 通讯员 张增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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