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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物价局规定择校费最高2300元/期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3日 12:17   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

  本报9月2日讯 “小学一年一期,每个学生教材和作业本费只需27元”、“省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今天下午,省物价局联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范教育收费。

  通知规定,城市义务教育阶段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课本)和作业本费,向自愿住校、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和伙食费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按规定,公办示范性高中招收择校生也要实行“三限”政策:首先,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控制在本校当年新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下;其次,省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第三,择校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低于同层次公办高中计划内录取线10%以内。

  此外,通知还对大中专院校的补课费进行了限制。通知规定,经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对第一次免费补考不及格要求重修的学生,可按重修课程的规定学分学费标准收取重修费,未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对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要允许学生免费补考一次,对补考一次仍不及格申请第二次及以后的补考,可按每科20元收取补考费,但不得收取重修费、补修费或类似费用。■记者 刘玲玲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中小学教育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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