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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小学生“恋爱”隐私不容侵犯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3日 10:55   半岛网

  9月11日《大河报》报道:本报鹤壁讯,10日,淇县人民法院铁西法庭迎来了一位特殊的原告,年仅11岁、上小学五年级的李某,要告父母未经其同意翻看他的日记,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首先有网友质疑这可能是“假新闻”,但要知道现在的孩子不是过去的孩子,更不是逆来顺受的孩子了,网络如此发达,教育也不再封闭,对于近来发生的父母侵犯隐私可能“违法”的报道,不可能对孩子没有影响。

  《中国青年报》8月24日报道:《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9月1日起实施。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也作了保护,家长查看孩子聊天记录、手机短信都属于违法行为。既然如此,再发生11岁的孩子告自己父母侵犯隐私权并对薄公堂的事也就丝毫不奇怪了。

  对于绝大多数网友来说,几乎同时举起了“父母尊严不可侵犯”这样一面大旗来痛斥这位11岁小学生,“先断了他的粮再说,让他去告。”“棍棒底下出孝子,这小屁孩欠打。”“关他父母半年,看他喝西北风。”种种气愤之语根本没有点到问题的要害,到底小孩子的日记该不该看?到底小学生的隐私要不要得到保护?

  韩峰出了名的“香艳日记”,若他不是个贪官,若他没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若不是暴露隐私恰恰是因为自己不慎“拱手相送”,则他的隐私同样不能侵犯。换了任何一个人也是这样,最隐秘的隐私恐怕只有自己才知道,他不会告诉任何另外的一个人,包括自己的父母。那么,这个11岁孩子的“恋爱日记”之隐私能不能侵犯呢?不能,即便是父母也不能,这里绝不是父母监护权大于隐私权的问题,也不是不尊重自己父母权威、尊严的问题,而是关乎个人隐私的问题。

  有网友质疑说小屁孩有什么隐私可谈?想想我们小时候的小小猫腻都会知道,你跟谁好很多时候是不会告诉另一个朋友的,假如你在朦朦胧胧中“爱”上了另一个女孩子,当然可能会记在日记里,而不会大张旗鼓地告诉另外一个人,包括最要好的同学、父母。你若非要揭开这个秘密,对孩子是一个极大的伤害,他可能由此而变得心理有问题,甚至会谈异性同学而色变,即便对自己的父母来说,这也没有一丁点好处。而应当指出的是,11岁的孩子之“早恋”并不可怕,这很可能只是一种对异性朦胧的“启蒙之爱”。

  就事论事来说,这起子告父侵犯隐私权案,错首先在自己的父母疏于管教,甚至缺乏最基本的父母之爱。当自己的孩子进入“热恋”了,却还蒙头不知,这当然是父母的失职、失教、失管,进而察觉出“恋爱”苗头硬拆孩子带锁的日记,则当然将错误又推进了一步,“从补习班里叫出来教训了一顿”这个情节,岂不是对孩子最大的羞辱与不尊重吗?你让他如何在同学们面前抬头做人?

  我们早已经习惯了站在父母的角度上看孩子的所作所为,当我们真的从孩子的角度上看孩子的时候,也许不会因为孩子起码的“维权”行为而恼怒。乐见11岁孩子学会维护隐私权,进而迫使当父母的学会尊重孩子隐私比什么都重要。

  文/李振忠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中小学教育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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