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指导:未成年人保护的现实挑战

2013年10月28日17:30  新浪教育 微博   
佟丽华:未成年人保护的现实挑战佟丽华:未成年人保护的现实挑战

  殷智贤: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和谐家庭基金项目执行人殷智贤。感谢您关注我们本季的公益讲堂。我们核心家庭基金致力于亲子方面的公益教育,希望能够跟广大网友共同探讨在社会转型期如何能够进行更合理、更有效、更正面的亲子教育。

  我们今年的主题是中国儿童阳光成长行动,鉴于今年有很多涉及孩子生命安全方面的事件发生,我们希望在这方面能够跟广大网友分享有关的理念、知识和有些案例。今天我们非常荣幸我们著名法学家佟丽华先生,佟老师您好。

  佟丽华:你好,各位好。

  殷智贤:佟老师他是我们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起草人。佟老师现在是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华全国律协成为的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同时,佟老师还积极地推动很多公益事业,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农民工的权益,这些年来直接帮助农民工的人数超过40万。由佟老师参与和推动的《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一直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权益这方面的责任,而且佟老师这些年也在海内外举办各种公益讲座,呼吁和宣传如何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那么今天我们就特别想请佟老师跟大家分享,大家现在都非常关注的一些热点话题。比如说我们知道今年有很多未成年人遭遇了一些暴力事件,比如说窃车杀婴案,北京有一个孩子被摔死了等等这些恶性事件,同时我们也听到比如说类似于韩亚空难,今年火灾比较多,有些孩子在火灾中丧生。那么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您能给我们大家介绍一下吗,在这些事件中遇害或者受伤的未成年人,他们有哪些权益应该得到保护?

  佟丽华:实际上笼统地说,比如说从民法的角度来说,比如说伤残,会或获得伤残一些经济上的补偿,包括治疗的费用,我们说营养的费用,这是从民事赔偿角度来说,从《未成年人保护法》来说,2006年在《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定四项核心的权利,这四项权利的提法,是联合国国际公约的提出法律,也就是说为未成年人的生命权、受保护权、参与权,还有我们所说的这个发展权,这四项权利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定我们说儿童也好,未成年人也好,都指的不满18周岁。针对这个群体,归纳四项权利,这四项权利要受到特别的保护。实际上另外就是在2004-2006年修改《为成年人保护法》的时候,有一个非常重要理念办法,就是《儿童权利公约》确定那个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中国的法律当中怎么表述,当时有很多的讨论。最后确定的一个提法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提出给孩子特殊优先的保护,这实际上2006年应该说法律修改的时候,已经确定了对儿童要给予特殊优先的保护,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比如说根据这样一个原则例子来说,发生火灾,原来历史上也有这样的案子,发生火灾让领导人先跑或者成年人先跑。

  殷智贤:对,这个是遭人诟病的。

  佟丽华:是这样。但是实际上我们所说,根据新法这样原则。特意说“优先保护”。在这种发生困难的时候、灾难的时候可能优先救助孩子,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说得很清楚,2006年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时候,明确了四项权利,明确对儿童进行特殊优先保护。

  殷智贤:如果出现火灾中出现让领导先跑的事件,成年人会因此受到法律制裁,他没有优先照顾让这些孩子先跑,也就是说他违法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现场救助的人,按照这样的原则,他会承担法律责任吗?

  佟丽华:即使承担责任,也可能已经是根据其它的法律,你比如说我们说的刑事法律当中可能涉及到,可能涉嫌渎职,其它的法律玩忽职守相关的犯罪。但是实际上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很难解决这个问题。

  殷智贤:现在目前还无法惩处这些人。

  佟丽华:2006年我们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时候,我们有一个很大的遗憾。就是为什么要修改这部法律,就是因为在现实生活当中,孩子权益保障的案件总在发生,但是这部法律它没有发挥有效的作用,它可操作性不强。所以2004-2006年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时候,开始最初的目的,最主要的事是我们要解决它可操作性的问题,解决孩子成长过程当中现实的困境。但是非常遗憾的是,就是2004-2006年这次修法,我们说确立了一些非常好的理念,包括刚才所说优先保护理念,包括明确它的相关权利,但是我们依然没有解决可操作性的问题,这些实践这些理念没有落地。

  殷智贤:具体条款执行的时候,真发生像这种事情不能依法制裁相关责任人。

  佟丽华:是这样。

  殷智贤:还有一个比如说刚才我提到那个,类似空难和火灾中,如果发生伤残甚至死亡,它涉及到赔偿这方面。因为这次在韩亚航空,不是有两个女孩子遇难了吗?就是说我们看到国外赔偿的标准,和空难发生在中国赔偿的标准差距非常大。关键如果依据您刚才所说的,优先保障未成年人四项权利基础上,理论上对于未成年人的赔偿应该是倾斜,现在还是差距很大。

  佟丽华:现在司法实践当中过程,当然从国外的民事赔偿,我们说包括一些事故当中的赔偿,国外的赔偿标准肯定比我们高得多,这是一个现实情况。就是我们不仅民事赔偿低,实际上我们实际上赔偿最低的是在另外一类,也就是受到刑事案件伤害。

  殷智贤:比如说杀婴案,那里边那个家长[微博]

  佟丽华:实际上我们从未成年人保护角度来说,我们这些年来一直在呼吁和关注,就是你比如说,孩子尤其是女孩受到性侵害。那被受到性侵害的案件,这个案子也是非常重要的话题。就是海南这个校长,带着学生开房这个案件,引发了社会应该说对孩子遭受性侵害问题的高度的关注,其中一个非常大的困境,就是孩子在受到侵害以后,她获得这种赔偿非常低。

  殷智贤:所以这个犯罪成本太低了。

  佟丽华:犯罪成本,犯罪者可能要付出代价。我们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比如来说,类似的案子,我们经常说要鼓励孩子报案。但是孩子报案以后面临什么解决结果呢?孩子报案以后,公安机关询问这个案子,检察机关还要询问有的法院也要也询问,她多次讲授一些受到侵害的细节。

  殷智贤:对,会有心理创伤。

  佟丽华:心理创伤。我们说他是二次伤害,反复多次受到伤害。并且实际上经过很多案件,尽管我们说要保护他们的隐私,但是很多案件包括学生,包括周边人还是知道情况。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个孩子收获了什么,他收获了很多屈辱,但是在民事赔偿方面,他们获得什么赔偿呢?我可以告诉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我们只赔偿直接物质损失,什么叫直接物质损失?

  殷智贤:比如说看病的医疗非费。

  佟丽华:看病的医疗费。现在当中有这个案子,赔了30多块钱,一条被撕破的裤子这个钱。这个实际上非常荒谬、非常尴尬的一个立法。我们说一般这种,比如说民事的这种案件发生以后,举个例子来说,打一耳光,如果是一个民事案子,精神赔偿可能比较高。但是如果构成刑事犯罪,刑事犯罪应该是伤害程度更严重了才构成犯罪。但是构成刑事犯罪以后没有精神损害赔偿。

  殷智贤:其实精神损失远远超过物质损失。

  佟丽华:现在为未成年案件当中,我们确实总在呼吁这个问题,就是从孩子权益的角度来说,精神损害在某种程度上,精神损害的赔偿更必要、数额应该更高。

  殷智贤:它会对这个孩子一生都产生巨大影响,比一个成年人遭受精神创伤所和蒙受的损失要大得多。

  佟丽华:我经常说,在这个司法实践当中我们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这个对整个社会来说,国家来说,在实现正义。但是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受害人角度来说他的正义是什么?

  殷智贤:对,谁来保护他。

  佟丽华:是这样,他的正义就是说,不能说我这个报案了,是国家把他处理了、处罚了,但是我报案以后我个人精神上,我只收获了屈辱,我没有获得物质上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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