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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社会养老保险的十大细节对比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7日 14:03   新浪教育

  本文选自mo63160363的博客,点击此处查看原文

  作者: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董登新(教授)

  笔者按:自美国社会保障法颁布以来,70年的实践已经证明:美国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是一种比较成功的、适当而稳妥的模式。与“极左”的福利国家模式相比,美国模式更加轻松而有效率;与“极右”的完全积累模式相比,美国模式则更加稳健而安全。

  中国和美国同为世界上两个重要大国,两国国土面积大体相当。美国是发达国家中人口最多的国家,中国则是欠发达国家中人口最多的国家。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上,两国均为传统社会保险型模式,两国均认同“部分”基金制的改革取向。然而,美国的市场经济十分发达而成熟,而我国的市场经济则尚处在起步阶段,因此,通过中美两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的比较,分析两国在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框架、覆盖范围、筹资模式、退休年龄、给付标准、收入检测、税收待遇、养老中的家庭福利、社保基金投资与管理、财务预算模式等方面的存在的共性与个性,这将对我国正在进行中的养老保险体制改革设计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价值和参考意义。

  一、养老保障体系基本框架

  美国人的养老保障体系被形象地比喻为“三条腿的板凳”。第一条腿是政府责任下的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它是美国人养老保障的“精神支柱”;第二条腿是雇主责任下的雇主年金(private pension)及雇员团体保险,这是美国人养老保险的“载重主体”;第三条腿则是家庭责任下的个人退休储蓄(如IRA等)与个人人寿保险,它是美国人养老的自我保障部分。这一多元化的、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极大地分散了国家(政府)承载养老社会负担的风险。

  相比之下,我国现行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基本上是由政府责任下的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来支撑的,而来自用人单位和家庭个人的承载能力则仍势单力薄。其主要原因有三:第一,我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年龄”偏小,整体盈利能力(尤其是国际竞争力)较弱,进而为企业员工提供福利的能力不强;其二,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构建较为迟缓,目前只有少数企业为其雇员建立了企业年金计划;其三,我国人均GDP水平仅2000美元(而美国人均 GDP超过4万美元),家庭用于退休目的的储蓄或个人购买商业人寿保险的能力也很弱,这直接导致国民自我保障水平低下。因此,我国公民(主要是城镇居民)基本上只能单一地依赖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从体制结构来看,显然有必要尽快地分散我国政府社会养老保险压力过于集中的风险。

  二、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美国的养老保险计划是一个捆绑式的复合养老计划,名叫OASDI(即老年、遗属、残疾保险)。它不仅包括了养老保险,而且还包括了基于养老保险的遗属保险和残疾保险。或者说,美国人的社会养老保险既包含了投保人自身的养老保险,又包含了投保人的配偶(甚至离异者)、未成年子女(含成年残疾子女)、父母(由投保人赡养的)、遗属(投保人死亡后留下的家属)等人群的连带养老保险。(具体内容见下述第八部分)

  此外,OASDI还是一个强制性的社会保险计划,它的统筹层次高,并直接由联邦政府在全美范围内统筹。凡能获取工资收入者,均必须参加OASDI计划,并依法缴纳工薪税。具体而言,OASDI覆盖人群包括私人企业雇员,联邦公务员,非营利性宗教、慈善和教育组织的雇员,州和地方政府的雇员,自雇者(即自由职业者或称个体户),农场主,农场工人,家庭工人,收取小费的雇员,牧师,现役军人,铁路工人,国外就业者等。

  在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计划也是一个强制性计划,但它的覆盖范围要比美国OASDI小得多。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最初只覆盖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1999年,我国把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2002年,我国把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这一计划目前主要在城镇各类企业推行,尚不能覆盖其他人群及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民。

  显而易见,在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上,中美两国均采用了“选择性原则”而非“普遍性原则”,并且两国均以“工薪者”作为优先覆盖的选择对象。这一共性也将构成两国养老保险模式彼此借鉴的制度基础。

  三、社会养老保险融资模式

  美国OASDI计划是以工薪税(payroll tax)的形式——OASDI税来筹资的,它由雇员及其雇主平均各缴付一半的税金。自从1990年以来,OASDI税率一直固定为12.4%,雇员与雇主各缴付6.2%。相应地,自雇者则由自雇者单方缴付12.4%的工薪税。由于OASDI是采用纳税方式来融资的,因此,它的强制性有法律的高度保证,实施起来更为威严而有效。

  OASDI税的征缴是先于联邦所得税的,故而等同于免征联邦所得税,也有的州规定它还可以免征州所得税。再加上 OASDI计划毕竟是一种福利性计划,为了防止在退休给付上的贫富悬殊,也是为了防止高收入者借OASDI计划逃避联邦所得税,因此,美国每年都制定并公布了参与OASDI税缴付的最高年收入限额,超过部分不予缴付OASDI税。

  例如,2005年和2006年,OASDI税的最大应税年度工资基数限制分别为90000美元和94200美元。也就是说,在2006年,雇员年度工薪超过90000美元的,最多只按90000美元缴付OASDI税,超过这一限额的工薪收入部分不得缴纳OASDI税。

  相比之下,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则不同,它主要是通过缴费(而非税收形式)的方式来筹资,它同样具有强制性,但由于缴费不如纳税那般的严格而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例如,经常存在雇主有意少缴、漏缴或不缴养老保险费的现象。我国养老保险缴费规则是:雇员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雇主缴费比例则要求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按2006年开始做实个人账户的要求,雇员缴费将全部进入“个人账户”,雇主缴费则全部进入“统筹账户”。目前,我国尚无养老保险缴费的最高“应费”收入限制统一标准,这也许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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