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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指点05司法考试冲刺:使自己成为立法者

http://www.sina.com.cn 2005/08/15 19:23  新浪教育

  主持人:梅老师,如果要讲授LG400的冲刺三步曲的课程,你会以什么样的方式来讲授?主要会讲授什么内容呢?

  梅光辉:首先,讲授是与出题结合在一起的。LG400的授课老师同时也是出题人,这样充分保证了出题的质量以及授课过程中对考点的把握和展开。一般通过四套模拟试卷和考前预测卷,在深入研究出题规律、命题侧重点的基础上,将所讲授部门法的可能考查知识点
进行全面的覆盖,因此这几套试卷除了那些考查频率非常高的知识点外,考点很少重复,当然这对出题质量的要求就比较高了。

  其次,在上课讲解这些题目时,我不会就题论题,而是通过一道题目为引子,将所涉及到的知识体系进行系统的整理。比如讲授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时,就得对代位求偿权做一下全面总结。发生条件有几个:(1)行使前提是发生于财产保险;(2)保险事故系第三人行为引起;(3)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进行了保险赔偿。那么为什么代位求偿权只能发生于财产保险中呢?这是源于财产保险的损害填补原则。保险的目的是让被保险人获得补偿而非从中获利,被保险人如果在获得了保险人的赔偿之后又能行使对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话,显然与财产保险的宗旨不符。因此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时候,法律强制性地将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此即代位求偿权。那么被保险人放弃对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又会产生什么后果呢?放弃行为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在保险人赔偿前放弃的,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显然不能认定其放弃行为无效,我们只能通过法律对被保险人的规制来实现对保险人的保护,即在放弃范围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二是赔偿后放弃的,这个时候由于赔偿请求权已经转移给了保险人,故被保险人的放弃行为无效。凡事都有例外,那么代位求偿权有无例外呢?有。(1)人身保险;(2)引起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如代理人、合伙人等),故意的除外。这样,通过一道题目的讲授,相信学员对整个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就已了然于胸了。

  第三,商法、经济法的很多题目都直击法条,所以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通常都会选择以法条为主。这种方法无疑是正确的,但也存在一个问题,上千个条文,背了后面往往忘了前面,而且常常对细节部分有所遗漏。这固然与自身的记忆力有关,但更与对法条背后的立法原因没有理解有关。刚才提到对法条学习的最高境界就是使自己成为“立法者”。这就需要我们上课的时候给学员进行讲授这样立法的可能原因是什么,是公平?是效率?还是两者的权衡?通过对立法原因的剖析,使得考生能更好地理解法条,强化记忆。比如刚才我提到的为什么只有财产保险中存在代位求偿权。

  第四,画流程图。这是我比较喜欢的一种讲课方法。对一些操作性程序性强的法律,在彻底搞清楚基本概念的基础上,画流程图,理出它的逻辑体系,记忆的效果将会非常好。商法经济法从总体上看,理论性不强,难点不多,但个别法律文件,如票据法、

证券法等,比较专业,没有相关操作经验的话,很难理解个中三昧。而且它的整个法律就像一个生态链,环环相扣,复习的时候很容易落掉一些重难点。对此,我上课的时候通常喜欢在理清楚基本概念的准确含义的基础上,给学员画流程图。证券法可以以证券的种类、发行、交易为线索,发行中又涉及到承销,交易中又包括上市。然后再在各个环节中标明需要掌握的相关内容。这样脑子中既有证券法的总体脉络,同时又不会遗漏细节,答题的时候心里就比较有底。票据法也类似,可从票据的特征以及票据行为入手,画出它的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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