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师指点05司法考试冲刺:掌握立法前提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08/15 19:23 新浪教育 | |||||||||
主持人:梅老师下面给我们讲一下今年的考试大纲和去年的考试大纲相比有哪些变化? 梅光辉:2005年大纲减少的考点基本没有,增加的考点,经济法部分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的清算”、“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这部分又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概述、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基金的募集、交易与运作和基金的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商法部分,其中公司法增加的考点主要有公司的不同分类标准及其意义,公司设立与公司设立的区别、公司资本
主持人:考生如何来准备复习应对这些考点的变化? 梅光辉:其实就刚才所提到的新的考点里面最主要的两个考点,一个是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一个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主要考查以下内容,一是代位求偿权的发生条件,二是要理解为什么代位求偿权只能存在于财产保险中,三是在被保险人放弃对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后,法律的规制措施,四是代位求偿权的例外情形。如果这四点都掌握了,代位求偿权的内容也就了然于胸了。 证券投资基金法,今年的考点刚才已经讲到,其实归结起来就是三方面的内容:主体、财产、行为。主体方面,证券投资基金涉及三方面主体:托管人、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这部分主要掌握三者的权利、义务以及基于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护的需要,而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行为做出的限制。至于基金财产,证券投资基金说到底是一种信托,信托的性质决定了基金财产的独立性,所以基金财产运作方面的一些规范都是从基金财产独立性这个基础出发的。而行为主要是指基金的运作和基金的上市,这两者共同的出发点也是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以我们只要掌握这个立法前提,从这个前提出发复习法条,那么对这部分法条的理解就非常容易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