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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三:关于“三农”问题的探讨

http://www.sina.com.cn 2006/11/16 15:36  育路网

  申论热点三:关于“三农”问题的探讨

  (一)、什么是“三农”问题

  什么是“三农”问题。所谓“三农”问题,是指农业、农村、农民这三个问题。 实际上,这是一个居住地域、从事行业和主体身份三位一体的问题,但三者侧重点不一,必须一
体化地考虑以上三个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

  农业问题,主要是农业产业化的问题。从现在看来,目前中国应在解放剩余劳动力的同时,通过加快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抛弃小农经济的自给自足,迎接入世挑战。

  农村问题,目前突出表现的一个问题是户籍制度改革。目前,各地兴起的户籍制度改革纷纷向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开刀”,希望能够借此进一步解放农村剩余劳动力。但需要前瞻的是:户籍制度改革以后,解放的剩余劳动力如果得不到合理的安置和疏导,形成的移民潮会给社会治安造成相当大的压力。因此,城市化的步骤需要控制,小城镇是消解城乡二元对立、改革户籍制度的必要配套措施。

  农民问题,可以分为素质和减负两个问题。农民素质问题,主要是指文化素质。提高农民素质是富民强国的重要举措。农民问题的另一个重大问题是减负问题。农民负担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改革力度不够,目前还有些地方政府部门仍是“管事的人不多,吃饭的人不少”。因此,减轻农民负担首先应该考虑加大力度进行机构调整,减员增效,把农民增收放在第一位。

  (二)、解决“三农”问题的五个关键

  一是要全面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坚持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是要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科学利用水土光热资源,依靠科技,突出特色,积极推进建设农业优势产业带和优势特色产品基地,壮大支柱产业。三是要全力以赴打好扶贫攻坚战。四是要加大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力度。增加农民收入最根本的措施是减少农民。要把劳务输出作为调整农村经济结构,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战略措施,增强农民外出务工的组织化程度,根据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搞好农民外出务工应用技术和基本技能的培训,扩大输出规模,提高劳务输出效益。五是要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三)小农经济与“三农”问题

  1、解决“三农问题”就是要“消灭小农经济”

  解决“三农问题”,就是要解决小农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矛盾。从理论上讲,解决这个矛盾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1)消灭市场经济,重新回到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这是开历史倒车,既不可取也不可能。

  (2)小农经济与市场经济和平共处、共存共荣。这种良好愿望几近空想,即使权宜之计可以短期维持市场经济下的“田园风光”,但长期的内在矛盾发展则是无法调和的。 (3)消灭小农经济,实现农业的现代化。与现代化的大农业相比,小农经济是一种落后的生产方式,正如马克思所说:“小农经济按其性质来说就是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资本论》第三卷,第910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因此,小农经济的消亡是必然的,只有“消灭小农经济”才能解决“三农问题”。

  2、“怎样消灭小农经济”才是真问题

  “三农问题”的解决只能是标本兼治。在指向“治本”的大方向时,治标的目的是缓和矛盾并为“治本”创造条件。中国的国情和农村改革的实践证明,在消灭小农经济从而解决“三农问题”的选择中,或许并没有最优解,而只有次优解。于是在政策上,消灭小农经济的努力便不得不修正为缓解“三农问题”的种种权宜之举。于是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政府有关“三农问题”的政策不得不在“促进小农解体”和“保护小农经济”之间游离(比如:农产品收购保护价、鼓励农民进城的各项措施、加入WTO对农业的让步、取消户籍制度的动议、粮食直接补贴、稳定承包制不变等等)。这是明智的,但是在推行权宜之举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始终把握住“三农问题”的症结所在,从而使得缓解“三农问题”的权宜之计最终指向“消灭小农经济”这个正确的大方向。十六大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正是对这个方向的确认和引导。说它是“确认”,就在于“消灭小农经济”是“统筹城乡发展”的依据,离开了城乡的统筹发展,小农不可能自己消灭自己,小农经济不会自动消亡;说它是“引导 ”,就在于小农经济的消亡是城乡统筹发展、共同努力的必然结果。当然,十六大提出的“ 统筹城乡发展”还只是“破题”,如何“解题”尚有待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探索。我对此的初步认识是:

  (1)尽管“跨越式发展”的主张用心良苦,但“劳动密集型”很可能是中国产业结构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必然选择。这不仅是“统筹城乡发展”的落脚点所在,也是“统筹城乡发展”不可违背的客观规律。违背了这个规律,破产小农的消融就无法与城市化的展开良性互动,“二元社会”的差距就会演变为越来越严重的断裂危机。

  (2)目前,用土地私有制来置换承包制的条件并不具备。从“城乡统筹”的角度来看,在城市尚无能力吸纳大部分破产小农的条件下,承包制而不是私有制必然成为农村的基本制度选择。中国政府始终没有轻率地实行土地私有化,因而在延缓了小农分化速度的同时,也缓解了由此可能带来的社会动荡。尽管这种选择在理论上是矛盾的,但在实践中确实是明智的。那些主张土地私有的学者只知道拿理论去裁剪实践,所幸决策者十分清醒,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3)对于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改革固然应当积极支持,但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化道路的新探索(比如南街村的制度设计),也不宜轻率地否定。不要一提“集体化” 就神经紧张,动辄扣上“左”的帽子。既然小农经济的消亡是不可抗拒的历史趋势,那么凡是既能瓦解小农又是低成本的制度创新探索,我们就应当支持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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