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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十:关于“拖欠工资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11/16 15:36  育路网

  申论热点十:立法“拖欠工资罪”是和谐社会之所需

  “没有怪招难讨薪”,如今却成了流行语,至少说明了治理欠薪问题仍是步履维艰。显其难,最重要的还是对欠薪者的处理较轻,连“伤筋伤骨”的程度也没有达到。如果让恶意欠薪者遭受牢狱之苦,我想那些无良老板在拖欠员工工资时能不考虑后果吗?所以说,全国人大检查组来广州执法检查期间,广州市提出“对欠薪者实施重罚,严重者可以上升到追
究刑事责任”的建议是一个好建议,它再一次让饱尝欠薪之苦的民工兄弟看到了希望。

  如果今后《刑法》中真有了“拖欠工资罪”,对治理欠薪就有法可依了,“你再欠,就让你进牢房去!”这些无良老板一旦因欠薪法办,在社会上的信用也就几乎丧失殆尽。这就难怪一些网友会说,这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法规,可以解决当前经济领域许多尖锐矛盾。

  据报道,广州白云区石井镇宝盈鞋厂近600名工人走上黄石西路讨要欠薪,过往车辆被堵塞近两公里长。该厂拖欠工人5个月的工资,老板却逃跑了。类似事件近年来并不鲜见,老板欠薪逃匿,直接造成大量工人生活困难,同时制造了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张杰明表示,95%以上的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均是由于企业拖欠员工工资而引发的。

  问题是现在出现欠薪,一般只是要求企业整改,对欠薪严重的企业处罚也不严厉,最多只是罚一点拖欠工资的补偿金。劳动保障部门并不是没有釆取措施,而是人家“死猪不怕开水烫”。早在2003年11月17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建设委员会就出台了一项严厉的措施,无论是北京的还是外地的劳务企业恶意欠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市建委有权一票否决制把这些企业逐出本市建筑市场。这个严厉的措施应该说对欠薪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还是有它的局限性。比如一些外地建筑企业工程完工了,本来就准备撤走,你逐不逐出,对于他们来说也就没有起到威慑的作用,但如果能追究“拖欠工资罪”,显然就不一样了,你在与不在都可依法追究。广东省也实施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这个条例虽然为农民工兄们“讨薪”提供了新的法规,但欠薪的事还是不断,说到底,还是法律在清欠问题上仍然显得相当乏力,缺乏有力度的法规。

  目前《劳动法》对拖欠工资的行为仅规定“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有12项罪名,但没有一项罪名涉及到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不法经营者熟知法律的惩戒底线,对拖欠工资满不在乎,甚至转移财产,想法设法逃避和阻挠执法行为。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职工非法占有企业财产达到2万元就构成犯罪,企业拖欠工资实质是侵占了劳动者私有财产,而且数额动辄达上百万、上千万,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种强烈的反差现象,暴露出法律对弱者权益保护的缺位。因此说,立法也要针对现实而与时俱进,对恶意欠薪者必须加大惩罚力度,加重恶意欠薪者的成本。如果恶意欠薪不仅要坐牢,还要罚他个倾家荡产,还有谁敢欠薪?除非他是个傻瓜。

  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问题越拖越久,越难解决,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尽快在刑法中增设对欠薪者的刑事制裁措施,由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是社会所期待的,也是

和谐社会之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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