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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五:把生命安全决定权还给个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11/16 15:36  育路网

  申论热点五:把生命安全决定权还给个人

  2005年11月14日早晨5:40,山西沁源县第二中学900余名师生在公路上晨跑途中遇害车祸,21师生被撞身亡。

  在悲痛和震惊之余,我认为这是又一起因对安全的漠视而酿成的惨剧。

  对于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事后监督当然同样是重要的,但对于生命安全的保障来说,事前防范才是决定性的和最根本的措施。当然,由于人的知识和科技手段的限制,我们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消灭安全事故,但认真负责的事前防范肯定会大大减少事故发生。而问题就出在如何做到认真负责,由谁来负责。如果说沁源县第二中学的负责人不知道安全的重要那可能不是事实,他要是知道在马路上跑步可能会闹出人命,他大概不会这样做的。他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没有认识到危害性,而之所以没认识到这一点,与他思维的局限、信息的获得以及上级对下级的指导方法有关,与对生命不能足够地尊重和敬畏有关。问题是,由于校长一个人或一个班子认识的局限却要用许多人的生命去证实,这是极危险的,是集体剥夺了个人对生命安全的选择权。这是我们许多灾难的根源。

  在

安全事故方面,我们屡见不鲜这样的现象:由于责任人的思维方式和上级的指导方式的失误经常决定一个人或一群人的命运。可是,无论我们的说教多么动听和有力,无论我们事后惩戒多么严厉,但仍没有足够的方法和智慧去改变许多人一意孤行的、甚至是冒险的思维方式和许多部门对下级的指导方式,但是,我们却可以改变“集体选择决定个人选择”的安全模式。

  沁源县出现的事故足以说明学生们是在集体无意识的“无知之幕”遮盖下的牺牲品。沁源县第二中学在这次事故中的受伤者回答记者时说,经常有车横冲直撞过来,跑步时提心吊胆,而且这样晨跑有好多年了,显然学生无力改变这种状况,最后被迫将生命安全选择权交给学校领导层。这与一些矿难如出一辙:工人发现了问题,但无力制止矿主,然后用生命做赌注,形成了一种可怕的集体无意识。学校跑步与矿工下井的不同是校长没有利益追求,而矿主有利益追求,但相同的都是集体控制了个体的生存选择权。

  所以,我们认为,撇开事后的责任追究制度不谈,在安全防范问题上首先要把生命安全的决定权归还给个人。我们应该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当个人预见到在工作、学习、生活中从事正常的活动将面临生命安全威胁的时候,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活动支配方的指令。同时法律还要保护当事方因拒绝接受指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还要鼓励任何公民举报和投诉社会上的安全隐患问题,比如家长可能状告学校,家属可能状告工厂矿山,无论事故是否发生,赢了官司可获赔偿,被举报属实和不整改的要受法律严厉制裁。

  “生命安全的决定权属于个人”,这种个人权利的保护常识理应在学生中得到普及。这样的话,多数人监督少数人肯定比少数人决定多数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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