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灾毁损房屋重建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灾区民房重建领导工作机构,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财政、建设、国土、水利、林业、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落实规划、选址、材料、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3. 中央支持政策。
在现行的因灾倒房家庭每户重建两间基本住房、每间补助1500元、每户补助3000元的基础上,对湖南、贵州、湖北、江西、安徽、广西、四川等7个重灾省区低保户、五保户、困难户给予重点保障,每户标准由3000元提高到5000元,并对灾损民房按每间200元标准给予补助。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给予补助。
(六)通信设施。
1. 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
修复各类供电设施、外线设施,机房及应急车辆更新维修,恢复基础网络通信能力。5月底前完成受损设施恢复重建,通信恢复正常状态。
2. 责任主体。
各通信运营企业是责任主体。信息产业部负责组织和指导。
3. 中央支持政策。
对相关电信企业,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中按重建投资适当比例注入资本金。
(七)其他基础设施。
1. 教育。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恢复重建农村中小学损毁校舍。上半年完成。
(2)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受灾学校是责任主体。
2. 广播电视。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修复受损无线发射台站、有线网络和一批接收设施设备等。6月底前全面修复。
(2)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电部门是责任主体,各电视台、广播电台、发射台、有线电视网络中心等具体实施。
3. 卫生。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恢复重建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倒塌及损坏业务用房,更新部分设备。8月底前完成。
(2)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受灾医疗卫生机构是责任主体。
4. 环保。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修复受损水质、空气自动监测站,环境监察执法设备,在线监控仪器设备等。4月底前完成。
(2)责任主体。环保总局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相关建设任务的责任主体。
5. 地震。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修复地震监测台站受损设施、设备。6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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