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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彩霞案”虽结 高招仍有环节是黑箱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16日 17:01   新华每日电讯

  据新华社长沙8月14日电(记者刘元旭、黄兴华)13日上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罗彩霞诉8名被告侵害其姓名权、受教育权一案,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异地开庭审理。最终双方虽以调解结案,但仍有一些让社会困惑的疑问待解。造假事件中,除了已经被判刑入狱的王峥嵘,还有哪些责任人应追责?翻版“罗彩霞案”频频曝出,暴露出哪些高招黑幕和利益链?“新华视点”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追踪。

  最终赔了4.5万元

  时间回溯到2004年9月,在此前公布的高考成绩中,湖南邵东一中文科毕业生罗彩霞和王佳俊分别考了514分和335分,而湖南省当年的二本录取分数线为531分。时任邵东县牛马司镇党委书记后调任隆回县公安局政委的王峥嵘从女儿班主任处获取同班同学罗彩霞的高考信息,并伪造了其户口迁移证等重要证件。就这样,王佳俊冒用罗彩霞之名通过层层关卡,顺利就读于贵州师范大学,并以“罗彩霞”的身份取得了学校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罗彩霞复读一年后于2005年参加高考,被天津师范大学录取。

  2009年3月,还在天津师范大学上学的罗彩霞在申办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时发现身份证号被人冒用。至此,王佳俊冒名顶替罗彩霞上大学之事东窗事发。同年5月,罗彩霞以姓名权、受教育权受到侵害为由,将除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院长唐昆雄外的其他7人或单位告上法庭,同年6月,又将唐昆雄追加为第8被告,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冒名顶替者”王佳俊赔偿经济损失41190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并要求王佳俊的父亲王峥嵘、母亲杨荣华、湖南省邵东县第一中学、邵东县教育局、贵州师范大学、贵阳市教育局、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院长唐昆雄等其他7名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受理此案后,由于原告变更诉讼申请,作为被告之一的“冒名顶替者”王佳俊“下落不明”,多次对相关法律文书采取公告送达,以及另一被告邵东一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等原因,使得这一案件直到立案15个月后才正式首次开庭。原告罗彩霞及诉讼代理人出庭,被告王佳俊未出庭,也未委托代理人。王峥嵘、杨荣华未出庭,但委托代理人出庭。其他5被告除唐昆雄外,均委托代理人出庭。

  庭上,诉讼各方就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罗彩霞损失的状况等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王峥嵘、杨荣华的代理人承认,王峥嵘的行为侵犯了罗彩霞的姓名权,但不承认侵犯了其受教育权。而除王峥嵘一家外,其他5名被告均表示自己在此事件中没有过失,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此案合议庭当庭进行了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罗彩霞撤回对王佳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峥嵘给付原告赔偿金4.5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争议;诉讼费300元由王峥嵘承担。

  谁还该被追责?三大疑问待解

  罗彩霞表示,她的身份信息已全部恢复,教师资格证、毕业证、学位证、银行卡都已正常办理。然而,透过法庭上诉辩双方的激烈辩论,仍有一些疑问待解,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查明并公布真相。

  疑问一:唐昆雄是否是“清白的”?

  唐昆雄是罗彩霞被他人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中的“关键一环”。受王峥嵘所托,唐昆雄违反教育部禁止代领录取通知书的规定,并将通知书交给了王峥嵘,后找到学校咨询并将可降分补录的信息透露给王峥嵘,后王佳俊在冒用罗彩霞信息被补录后,成为他所在学院的学生。

  庭审中,面对原告代理人“不排除其故意”的起诉,唐昆雄回应称,他并不知道冒名顶替的情况,只是出于友情又不了解有关录取通知书领取的规定,才帮着代领了录取通知书。

  对此,旁听案件审理的有关人员认为,唐昆雄仅凭一句“不知情”显然难以让人信服。在这一系列看似自然而又“巧合”的环节中,唐昆雄是否真是被蒙在鼓里“代领”了录取通知书?既然是出于友情帮忙,难道真的不清楚王峥嵘的女儿应当姓王而非姓罗。

  疑问二:招录环节是“无辜”的?

  罗彩霞2004年高考分数为514分,低于湖南省当年二本531分的录取分数线,虽然刚好符合贵州师大当年定向招生511分的分数底线,但罗彩霞当年的高考志愿并没有填写贵州师大,却被该校降20分定向调剂招入。

  庭审中,被告就是否侵犯罗彩霞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几乎异口同声称,“罗彩霞当年未报考贵州师范大学,按照她的分数也不会被贵州师范大学录取,是王峥嵘通过其他途径取得补录资格”。

  天津、长沙等一些关注此案的人士认为,录取环节还有诸多疑问没有明确答案:为什么没有报考贵州师大的罗彩霞却享受贵州师大定向招生的资格?如此“点招式”的“定向补录”,是不是侵害了湖南其他报考该学校但分数在520分左右的学生权益?背后是否存在高招腐败?

  疑问三:户口迁移证是王峥嵘从派出所“偷走”的?

  湖南省联合调查组2009年6月通报称,王峥嵘利用从邵东县界岭派出所弄到的一张空白迁移证伪造了罗彩霞的迁移证,原邵东县公安局界岭派出所所长姚亮生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和行政降级处分。

  而这其中,给人们留下很多疑问:王峥嵘在制造女儿冒名顶替读书案时,是以何种方式弄到了这张空白的户口迁移证?正常情况下只要根据迁移证上的编号,调出迁移证存根便可解开谜底,但界岭派出所档案资料中恰恰编号对应的存根缺失。是不小心丢失还是故意灭失证据?帮助其完成关键造假环节的人员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禁绝高校“克隆生”应当“硬执行”

  “罗彩霞”案发生之后,“高考公平”长时间内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2009年以来,类似的“罗彩霞事件”屡屡曝出,教育部于当年下半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清查高校冒名顶替假学生,部分高校存在类似“罗彩霞”的“克隆”大学生并不鲜见。

  记者了解到,类似罗彩霞案中,直接通过关系冒名顶替的“克隆”手段已是低级方式。作为升级版,通过全套购买被顶替者的资料,为被顶替者重新办理户口,更换身份资料都显得有些过时,产业化地批量制造高校“克隆生”在一些地区已经见怪不怪。

  中宜教育国内考试研究中心教研组组长戴斌认为,目前高校的“招生权力”过大,是一个隐患。对于多数人来说,高考录取向外公布的信息太少,除了被动的被告知结果以外,没有更多合法的渠道可以了解到更多情况。在信息的缺失之下,高考录取的有些环节已经成了一个“黑箱”。

  回顾罗彩霞案件,教育部曾明令规定,“录取通知书不得通过个人或中介转递”“高等学校在新生入学后要加强对考生的资格复查”。然而,在权力和关系面前,这些“硬规定”却形同虚设。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卫明分析,阻断高校“克隆生”制造链条,缺的不是各种规定,而是实实在在的“硬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在一系列冒名顶替案中,多数涉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往往只是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鲜有涉案人员被处刑事处罚。另外,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往往过低。

  戴斌等多位专家建议,对在招生过程中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依据相关法规,视情节分别给予处理;明确招生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录取通知书上印上考生照片,培养公众的鉴别力;弱化招生单位核心权力,用“集体招生”制度杜绝“个人招生”的随意性。

  一些教育专家建议,是否可以考虑建一个全国联网的招生核查系统,高校也应进行必要的入校比对核查工作,共同提高冒名顶替的难度和风险系数,以彻底遏制类似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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