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规定大学生十类情况不得转学

2015年05月27日11:37  京华时报     收藏本文     

  据新华社电根据教育部网站昨天公布的一项通知,高校学生有十类情况不得转学。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严格规范转学工作,严禁以转学为幌子,变相突破高校招生录取分数线择校、择专业。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指出,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入学未满一学期的;高考[微博]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跨学科门类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规定,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文章关键词: 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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