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填报了“单科优秀考生”志愿的单科成绩优秀考生,增加一次投档机会。其中上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在本科一批平行志愿投档前,按专设志愿提前投档一次;上其他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相应提高一个批次按专设志愿提前投档一次,录取与否由高校决定。外省高校录取单科成绩优秀考生不得占用预分计划,所需的计划由高校从预留的机动计划中解决;省内高校可以使用机动计划或预分计划录取单科成绩优秀考生。
对符合“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和“农村学生单独招生”报考条件且填报了“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或“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志愿的考生,必须填写《湖南省贫困地区定向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报名资格审核表》,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或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录取。“农村学生专项计划”招生报考资格由省教育考试院会同省级公安部门联合审核。省教育考试院将填报了“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志愿的考生的户籍信息提交省级公安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录取,拟录取名单在湖南招生考试信息港予以公示。具体办法按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5〕14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32.已被高校正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准改录。
33.录取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组织实施。高校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高校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未加盖“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一律无效。
34.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中,由高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决定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我厅和省教育考试院对高校执行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实行监督,督促纠正违反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我省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含计划调整和投档比例的确定)、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的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今年继续实行平行志愿结构,高校应按教育部要求,在相应批次正式录取24小时以前,将投档比例和拟在我省增加的招生计划调整到位。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我省将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该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做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35.各市(州)、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须做好录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要将填报有关批次征集志愿的时间提前通知到所属地考生;录取期间要安排专人值班,切实做好录取信息公布、考生志愿征集、信访接待和考生纸介质档案管理等工作,热情为考生服务。
36.考生可以到当地招生考试部门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也可以在湖南招生考试信息港(http://www.hneeb.cn)网站上或省教育考试院及招生高校指定的其他渠道查询录取结果。保送生及单独考试招生录取结果以公告形式在该网站上公布。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以上途径进行查询和确认,如查询到的录取结果与录取通知书上的录取学校、录取层次、录取类型不一致,则该录取通知书不属于普通高校招生录取通知书,广大考生一定要谨防各种体制外招生、滥发录取通知书的违规招生行为,避免上当受骗。考生若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应于当批录取结束以前向当地招生考试部门或直接向省教育考试院反映情况,逾期不予受理。
37.录取工作结束后,本、专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安排补录,也不办理录取未到校考生的删除手续。
七、录取政策
38.2015年1月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下列称号、奖励、名次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考生,可以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5分)。
(1)省级优秀学生可以加5分。
(2)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且由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命名表彰者,可以加5分。
(3)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数、理、化、生物、信息科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等奖者可以加5分,二、三等奖者可以加4分;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微博]电脑制作活动一等奖者可以加5分,二等奖者可以加4分;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可以加5分。
(4)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含残奥会、亚残运会)取得集体或个人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含全国残疾人运动会)个人项目前6名者可以加5分(所有体育项目均可加分且不须测试,但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获集体项目(限定篮、排、足)前6名,经全省统一测试合格者,可以加5分。
(5)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赛事必须符合我厅规定),获个人项目(限定田径、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前6名运动员和集体项目(限定篮球、排球、足球)前3名运动队的主力队员,经全省统一测试合格者,可以加4分。本条加分项目仅适用于向我省所属高校投档。
(6)具有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等级证书(运动项目必须符合我厅规定),经全省统一测试合格者,可以加3分。
报考体育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不能享受以上(4)、(5)、(6)项优惠加分。
(7)参加省教育厅举办的“三独”(独唱、独奏、独舞)比赛获一等奖者可以加4分,获二等奖者可以加3分。报考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的考生不能享受本项优惠加分。本条加分项目仅适用于向我省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
(8)关于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职毕业生加分。2015年1月1日前,应届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考生在校期间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竞赛并获得一等奖者,可免试推荐到我省具有对口招生任务的本科院校相应本科专业学习,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并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可免试推荐到具有对口招生任务的高等职业学校相应专科专业学习。由报考高校组织测试后决定是否录取。2015年1月1日前,应届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考生在校期间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获一、二、三等奖者,以及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获一等奖者,可以加5分;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获二等奖者可以加4分,获三等奖者可以加3分。本条加分项目仅适用于向我省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
39.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加20分。
4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增加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县、区)和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加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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