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中央音乐学院[微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央音乐学院。学校法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鲍家街43号。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11工程”建设院校。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要求修满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中央音乐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中央音乐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招生监察办公室、考生及家长[微博]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中央音乐学院招生委员会” 是学院招生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由院长、分管招生工作的院领导、分管纪委工作的院领导以及教务处、纪监审办公室、各系主要负责人组成。各系成立由系主任负责的系招生委员会,协调本系招生工作。各教学、教辅单位接受以上机构对招生工作的组织、安排、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中央音乐学院招生监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考试的监督、检查机构,由纪委书记、纪监审办公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学院高考招生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处理高考招生相关的信访、投诉和申诉。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设在教务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2.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院招生计划;
3.制定学院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院情况和招生政策;
5.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6.组织协调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复查等工作;
7.授权组织本院招生专业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八条 中央音乐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
第九条 中央音乐学院招生专业包括三个大专业:(1)音乐表演专业,包括指挥系、钢琴系、管弦系、民乐系各专业方向、声乐与歌剧演唱、提琴制作专业方向。(2)音乐学专业,包括音乐学、音乐艺术管理、音乐教育、音乐治疗专业方向。(3)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包括作曲、视唱练耳专业方向。
第四章 考试与录取
第十条 中央音乐学院组织的专业考试分为初试、复试、三试。考生所报考专业若涉及省级统考的,考生须参加省级统考且成绩合格。
第十一条 中央音乐学院文化课考试要求: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我院所有专业文理兼招,外语不限语种,各类加分不计入考生高考文化课总分。
第十二条 中央音乐学院的录取原则为,根据专业成绩与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体检情况综合平衡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2017年开始,凡实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我院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要求不限。
第十四条 录取通知书将于我院收到各省市招办《录取名册》后,由我院招生办公室寄发给被录取的考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的前三个月为甄别期,新生一年级为试读期,在此期间我院将对其进行思想政治品德、专业课、专业基础课、体检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学籍,档案退回原地区。
第十六条 凡2015年入学的新生均需交纳学费。我院经物价部门批准,现行本科各专业每生每年学费标准为:音乐学专业、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8000元,音乐表演专业10000元本章程公布后,如经主管部门批准我院的学费标准有调整,按新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七条 对于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我院设有奖、助、勤、贷、补等一系列资助政策。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学院有关条例要求向学院提出申请,具体资助办法可从我院校园网主页“了解学院--学院机构--学生工作部”查询。
第十八条 考生被录取后,除钢琴、打击乐器(小军鼓除外)和竖琴外,其他乐器一律自备。学生参加各类艺术实践活动,演出服装均由学院统一规定标准,由学生自备。
第十九条 联系方式
招办电话010-6642 5504、6642 5818
传真:010-66410968
纪监审办公电话010-66425663
学校网址www.ccom.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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