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2015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5年06月26日11:20  新浪教育 微博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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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苏州大学

  学校地址:天赐庄校区坐落于江苏省苏州市十梓街1号,独墅湖校区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199号,阳澄湖校区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济学路8号

  上级主管部门:江苏省教育厅

  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211工程”重点建设学校,江苏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苏州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苏州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各省级招办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苏州大学组建招生委员会,成立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学生工作部、教务部、纪委、监察处、招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报名条件及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受江苏省教育厅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我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并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延录取。

  第十条 学校部分本科专业按大类招生,考生填报高考志愿时,将专业大类视作一个专业填报即可。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时在专业大类内不分专业和专业方向,在完成大类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自身的专业发展目标、兴趣特长等,参加本专业大类的分流,进入本专业大类中的具体专业(或专业方向)学习。

  学校今年按专业大类招生的有:中国语言文学类[含汉语言文学(师范)、汉语言文学(基地)、汉语国际教育、秘书学];新闻传播学类[含新闻学、广播电视学、广告学、网络与新媒体];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类[含档案学、信息资源管理];数学类[含数学与应用数学(基地)、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信息与计算科学];化学类[含化学、应用化学];材料类[含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化学、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功能材料];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机械类[含机械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机械电子工程];纺织类[含纺织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非织造材料与工程];生物科学类[含生物科学、生物技术]。

  第十一条 报名条件

  1. 凡符合生源地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2.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并作如下补充:医学影像学专业、护理学专业,身高要求男生不低于1.65米、女生不低于1.55米;法医学专业,身高要求男生不低于1.70米、女生不低于1.60米。材料类、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色弱。

  3. 高考外语语种要求: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且须参加由省级招生机构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其他专业,进校后以英语安排外语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根据自身情况,慎重报考。

  纳米材料与技术专业要求考生英语基础扎实、英语成绩优秀,以适应全英文教学环境;音乐表演专业实施全英文专业课教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部分课程以英文授课,要求考生有良好的英语基础。

  4. 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要求考生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

  5. 享受我校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录取政策的考生,须按教育部规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考。

  6. 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提前批艺术类、体育类,七门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等级中D级不得超过三门(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地方专项计划”)、正常本科一批,两门选修测试科目等级为AB;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二批,两门选修测试科目等级为BB。

  第十二条 录取原则

  1. 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和艺术类专业分类分批次录取。

  2. 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报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我校同科类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我校同科类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

  3. 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

  4.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5. 我校认可教育部规定的照顾加分政策,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排序,参加专业安排。

  6. 江苏省正常本一、本二批次进档考生选修测试科目等级加分政策:选修测试科目等级组合为A+A+者在其投档成绩上加3分、A+A者加2分,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排序参加专业安排。自主招生考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考生不再享受选修测试科目等级加分政策。

  7. 文史类、理工类专业录取方法:

  ⑴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原则:江苏省按先分数后等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等级顺序为A+A+、A+A、AA、A+B+、A+B、AB+、AB、B+B+、B+B、BB。内蒙古自治区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

  ⑵非江苏省进档考生在安排专业时,按实际投档成绩排序。对于同分考生,根据专业培养需要,结合考生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

  ⑶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只录取填报有此类项目专业志愿的考生。

  8. 艺术类专业录取方法:

  ⑴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数字媒体艺术、美术学(师范)、美术学、艺术设计学专业非江苏省考生,按照《苏州大学2015年美术与设计类专业招生简章》的规定进行录取;江苏省考生要求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且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56分,艺术设计学专业还要求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96分,按文化成绩与省统考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⑵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生,按照《苏州大学2015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招生简章》的规定进行录取。

  ⑶音乐表演、音乐学(师范)专业非江苏省考生,按照《苏州大学2015年音乐类专业招生简章》的规定进行录取;江苏省考生要求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且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56分,音乐学(师范)专业按省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音乐表演专业的考生应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按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9. 体育教育专业,对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10.自主招生考生,按照《苏州大学2015年自主招生简章》的规定进行录取。

  11.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考生,按照《苏州大学2015年面向农村学生单独招生简章》的规定进行录取。

  12.高水平运动队考生,按照《苏州大学2015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的规定进行录取。

  13.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按照《苏州大学2015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简章》的规定进行录取。

  14.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考生、地方专项计划考生、南疆单列计划考生、保送生、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内地西藏班毕业生、定向就业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结业后转入本科考生,按照教育部、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和我校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录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和身体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视情况予以适当调整专业直至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四条 我校录取新生实行完全学分制,学分制学费收费标准按江苏省有关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住宿费为每人每年500元至1500元,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招办地址:江苏省苏州市东环路50号   邮政编码:215021

  联系电话:0512-67507943、67507949

  纪委、监察处投诉电话:0512-67507343

  传     真:0512-67507942              电子邮箱:zsb@suda.edu.cn

  咨询QQ:800039119

  学校网址:http://www.suda.edu.cn    招办网址:http://zsb.suda.edu.cn

  第十六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苏州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章关键词: 苏州大学招生章程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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