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依法招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我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我校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天津城建大学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3、办学层次:硕士、本科
4、学校代码:10792
5、学校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6号 邮编:300384
6、学校概况:天津城建大学是一所天津市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始建于1978年,前身是天津大学[微博]建筑分校,1987年更名为天津城市建设学院,2013年更名为天津城建大学。建校30多年来,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发展城市科学,培育建设人才”的办学宗旨,践行“重德重能、善学善建”的校训,坚持“立足天津、面向全国,服务城镇化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服务定位,坚持“依托行业,强化特色,质量为本,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坚持“内涵充实提升、外延拓展优化”的发展思路,立足天津、面向全国,服务我国城镇化和城市现代化建设,形成了以工、理、管为主要学科,工、理、管、艺、文等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城建类学科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学校设有12个学院、3个教学部(中心)和1个继续教育学院。目前学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9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30个,本科专业50个,全日制在校生17400余人,其中本科生16500余人,硕士研究生900余人,覆盖工、理、管、文等学科门类。学校拥有一支职称、学历、年龄结构优化的师资队伍。已为国家培养了4万余名适任敬业的毕业生,毕业生就业率始终处在天津市高校前列。2007年通过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获得“优秀”成绩。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 学校设有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审议招生政策和规则、制订招生计划、审核招生重大事项等,对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纪检书记为组长,校监察部门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核准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我校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备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主管部门向考生公布。我校也将通过学校招生网站、媒体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2015年我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各专业录取批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为准。
在录取过程中我校根据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及招生计划执行情况,按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经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总计划内对招生计划作适当的调整。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主要用于生源较好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最低分同分录取或顺延录取。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招生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招办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按考生填报志愿,以高考成绩为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招生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相关政策。分为顺序志愿和平行志愿两种录取规则。
按照顺序志愿规则录取:院校录取以“志愿优先、按志愿顺序依次投档”为原则,在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院校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按照平行志愿规则录取:院校录取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次投档”为原则,先对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依次检索每位考生填报的高校志愿;若考生符合其中一所以上高校的投档条件时,则投档到序号在前的高校;若考生只符合其中一所高校的投档条件,则直接投档到该高校。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内蒙古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五条之有关规定),先对同一科类、相应批次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检索每位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若考生符合其中一个以上专业的录取条件时,则录取到序号在前的专业;若考生只符合其中一个专业的录取条件,则直接录取到该专业;若考生投档成绩达到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符合录取条件,但未达到所填报专业的录取分数,凡服从专业调剂者将被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 当同一科类、相应批次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英语和理综成绩,优先满足成绩较高考生的志愿。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三条之有关规定,江苏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四条之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天津市考生,当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第相同,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
第十四条 江苏省考生,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当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物理、化学(或生物)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优先满足等级成绩较高考生的志愿。如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均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英语成绩,优先满足成绩较高考生的志愿。
第十五条 内蒙古考生,专业录取以“专业志愿清”为原则,即先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由高分到低分排队录取,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六条 我校2017年在上海、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十七条 报考建筑学专业、城乡规划专业、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要求有徒手画基础。入学后加试美术,合格考生留在上述专业学习,不合格考生可选择转至其他专业学习,但考生的高考投档成绩须高于拟转专业在考生生源所在地录取的最低分数。
第十八条 艺术类考生我校只录取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报考资格,同时文化课高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本科录取投档分数线及以上的考生。我校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较高的考生。
综合成绩计算方法:文化课高考成绩(按满分750分制计)×60% + 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按满分750分制折算)×40%。
说明:在计算综合成绩时,文化课高考成绩和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按满分750分制折算,即满分不是750分制的,折合成750分制进行计算。
第十九条 软件工程专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工程管理)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不含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条 我校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一条 我校录取,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规定和加分政策。
第二十二条 报考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必须经学校认定体育测试合格并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考生,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录取。
第二十三条 内地新疆班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定向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执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
第二十五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同第十一条),如生源所在省未公布分专业计划,我校录取时按服从专业调剂录取。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学校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录取审批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入学后,学校对注册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生注册,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定向生参考第二十三条之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天津城建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天津城建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三十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核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城建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天津城建大学设有覆盖面达35%的多种形式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设有800余个勤工助学岗,其中为特困生专设650余个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二条 收费标准
1、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4400、5400元/生、年
艺术类专业12000元/生、年。
中外合作办学(工程管理专业)25000元/生、年
2、软件专业的学生进入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学习,采用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开设的相关专业,按照天津市物价局批准的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执行。
3、住宿费标准:根据不同住宿条件,住宿费为1000、1200元/生、年。
各专业学费及住宿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和我校下发的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本年度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招生简章及答考生问。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5年度我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前我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咨询联系方式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学校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6号
邮政编码:300384 电话:022-23085247
网 址:http://www.tcu.edu.cn
E-mail: zhb@tc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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