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财经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财经大学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本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大街3699号。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经济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20元;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20元;
国际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20元;
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
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
朝鲜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
财政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20元;
税收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20元;
金融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20元;
金融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20元;
保险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20元;
法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20元;
经济统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20元;
统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50元;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电子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工商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
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
旅游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
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
行政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
会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
审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
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
资产评估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
新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200元;
广告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20元;
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50元;
工商管理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0元;
金融学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0元;
电子商务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3000元;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吉林财经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入学前,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学费、住宿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为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校设立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目前,我校已经全面建立了以“奖、助、贷、补、减、爱”为主要手段的资助体系,资助与育人紧密结合,为学生的成人、成才、成功积极创造条件。
奖,即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勤奋学习,获得各级各类奖、助学金,从而缓解家庭经济压力,帮助自己顺利完成学业。
助,即勤工助学。学校设置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勤助学活动。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付出劳动而获得资助,以此来补贴其学习生活费用。
贷,即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学生同一年内只能选择一种贷款模式。
补,即困难补助。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地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困难补助。这些补助包括:返乡路费补助、换季衣物备品补助、重大变故补助、临时价格补贴、孤残学生烈士子女补助等。
减,即学费减免。学校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其在校期间的表现,可以适当的在其毕业时进行学费减免
爱,即爱心基金。学校从社会和校内积极筹集善款,建立了校、院两级爱心基金,从而可以对因病或突发事件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爱心资助。
另外,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设立“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学费和住宿费的缓交手续,确保每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开学后,学校将根据工作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奖、助、贷、补、减、爱”等资助措施,确保每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在学校帮助下克服经济困难、建立阳光心态,快乐、充实、幸福地度过大学四年的学习生活。
第九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应当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第十条 其他
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第五章录取说明
第十一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1。我校英语、日语、朝鲜语等专业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经济统计学、统计学、会计学、审计学、资产评估、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工商管理、市场营销、金融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类等专业的主干课及公共外语用英语授课,宜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其他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其他专业招收英语、日语、俄语等语种考生。
2。报考我校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英语、日语和朝鲜语等专业的考生,如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英语口试,则考生须参加,录取时英语口试成绩将作为参考。
第十二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1。我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投档比例要求执行。
3。对于实行顺序志愿录取方式的省(区、市),首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当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的招生计划补缺录取第二院校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对于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方式的省(区、市),按照该省(区、市)政策调阅考生档案。
4。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可按所在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但在专业录取时只按实考分数进行排序。实考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和有一定特长的考生。
5。在江苏省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的投档分数,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排队,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其它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所录专业。选测科目等级最低标准为BB。
6。 在内蒙古自治区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即投档考生按计划数1:1的数额内,按专业志愿顺序依高考总分排序录取,若有退档可顺延录取。
7。除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外,在其他省(区、市)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级差方式录取,级差为2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具体操作程序为:所有投档考生按实考分数排队,由高到低按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降一个分数级差录取进第二个专业志愿,以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及相关科目成绩调剂到相应未录满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8。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jlufe.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3699号
联系电话:0431-84539100
联系人:招生就业处招生科
第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