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高校体育专业招生文化成绩须不低于180分(3)

2017年12月14日 03:32 新浪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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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考试

  第十二条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实行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三条 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政治、英语四科,每科满分为150分,四科满分为600分。

  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题和印制试卷;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试卷接收和文化考试组织实施,并通过机要方式将考后试卷发送指定的教育考试机构统一评阅。所有考生必须参加高考报名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文化考试。

  第十四条 2018年招生院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文化考试时间:

  第十五条 体育专项考试满分100分,考试分项目采用全国统考和分区统考方式,由国家体育总局委托院校负责组织实施,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体育专项考试方法与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 2018年招生院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体育专项考试时间:

  冬季项目考试时间2018年2月16日至3月5日;

  其他项目考试时间2018年4月1日至5月10日。

  第十七条 考生依据所获得的运动等级证书的项目进行体育专项考试,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项目之间不得跨项考试。

  四、录取 

  第十八条 文化成绩录取控制线:在不低于180分的基础上,由各招生院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综合确定本校文化成绩录取控制线。

  专业成绩录取控制线:在不低于40分的基础上,由各招生院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综合确定本校专业成绩录取控制线。

  第十九条 招生院校对具备一级运动员等级的考生,可在院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30分录取;对具备运动健将技术等级的考生,可在院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50分录取。

  第二十条 在达到院校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各招生院校根据考生的文化成绩(折合百分制后)和体育专项成绩3:7的比例进行综合评价,计算考生录取综合分。具体公式:综合分=(文化成绩/6)*30%+体育专项成绩*70%。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招生院校依据本校录取率确定分项目招生计划数,可根据生源情况和专业需求,适当进行调整。院校依据上线考生填报的志愿梯次顺序,按照综合分由高到低,优先录取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再录取二志愿。

  第二十二条 按本办法招收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试数据,由招生院校上传至体育单招考试管理系统。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依据系统数据完成体育单招考生备案并协助招生院校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第二十三条 办理录取手续前,招生院校必须将《2018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新生名册》、招生计划批复文件和正式印发的招生简章等有关材料按时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核查备案。

  第二十四条 招生院校须于5月25日前确定拟录取名单,并配合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于5月31日前完成办理录取手续。考生若已被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不得放弃录取资格,同时不再参加普通高考及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

  五、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招生院校及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做好招生信息公开工作。招生院校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简章、录取原则和录取结果。有关信息可在中国运动文化教育网、招生院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招生院校要公布考生咨询和申诉渠道,及时受理考生来电、来信和来访,切实维护考生正当权益。

  六、其他

  第二十七条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按照所在省(区、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收取考生文化考试费用;各体育专业考试组考院校,建议按照每位考生每次考试350元收取考生体育专业考试费用。

  第二十八条 招生院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其下一年度按本办法招生资格:

  (一)擅自将其它项目纳入本办法进行招生的;

  (二)擅自将按本办法录取的学生转入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擅自扩大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计划的;

  (四)擅自在生源充足前提下缩小招生计划的;

  (五)擅自招收未达到录取标准考生的;

  (六)连续两年未按照本办法进行招生的;

  (七)其他违反教育部相关招生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九条 招生院校在考生资格审查工作中违反规定,将不合格考生审核通过的,将停止其按本办法招生资格。

  第三十条 向拟录取的考生(或已录取的学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的,将取消其按本办法招生资格。

  第三十一条 考生弄虚作假,经查实,取消其当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报考或录取资格,已入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进行处理。对招生院校违反规定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三十二条 招生院校及其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一经查实,将依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6号令)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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