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普通高中可跨州市招生

2018年01月04日 10:16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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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云南省民办普通高中可跨州市招生)

  记者 李思家

  云南网讯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日前发布。

  根据《实施意见》,我省要实施民办学校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要建立完善差别化扶持政策体系,并实施分类登记,健全学校退出机制。

  2016年11月7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设置过渡期,到2021年11月7日前全部实现分类登记,过渡期内暂未进行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登记的民办学校要尽快完成登记准备工作;自2016年11月7日始至2017年9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尽快进行分类登记;2017年9月1日及之后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批准设立时要明确学校的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类型。

  根据《实施意见》,从2017年起我省民办普通高中可面向所在州市外的本省其他地区招生,各地、有关部门要在此基础上,加强研究探索,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有序推进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我省民办学校收费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有关政策,实行自主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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