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诉社科院研究生院退学费

2012年11月06日10:41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王丽娜)参加了在职研究生复试考试后,执业律师尹女士给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汇了7500元,因其工作调动无法入学,这笔钱到底是学费还是承诺入学保证金,双方各执一词。昨天记者获悉,尹女士起诉社科院研究生院退费一案被东城法院驳回。 

  去年10月,尹女士参加了在职人员攻读法律专业硕士全国联考。今年1月,尹女士参加了社科院研究生院法学系的调剂复试。尹女士称,几天后,她应学校的要求将7500元学费汇款至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账号。两天后,尹女士被录取。 

  尹女士称,春节前其工作出现变动,无法参加课程,故向招生办说明了情况,对方同意取消她的录取名额但拒绝退费。尹女士对此不满,将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和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起诉。 

  庭审中,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辩称代收的7500元已转给社科院研究生院。社科院研究生院称,尹女士要求返还的7500元并不是培养费用,而是承诺入学保证金的一部分,入学后会自动冲抵学费,尹女士因自身原因放弃入学,学校不存在退还的理由。社科院研究生院还称,双方之间约定的入学承诺金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对于7500元的性质,双方各执一词。尹女士提供了工商银行的汇款凭证,其中摘要显示“法硕培养费用”。但学校主张汇款为入学保证金,并由证人出庭作证。 

  法院审理认定,通过证人的证言能证实,社科院研究生院口头通知尹女士复试合格拟录取,应一次性缴纳承诺入学保证金,入学后自动冲抵学费将不能退还,尹女士主张7500元为法硕培养费的说法,法院不予采信。 

  昨天,尹女士说其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尹女士称,当时学校说的就是培养费,其他同学的汇款凭证也是“法硕培养费用”,二审中她将提供相关录音为证。另外,她认为证人与学校存在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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