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法律硕士教育的思考

2014年11月13日10:08  法制网-法制日报 微博    收藏本文     

  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司法公正,而司法公正离不开一群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队伍的培养和建设,国家应该审时度势,立即对现行的在职法律硕士教育进行改革,才能培养出一批真正的法律精英和法治建设的后备力量

  吴情树

  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的在职法律硕士教育规模不断扩大,生源规模非常庞大,几乎每个省份平均都有两三家在职法律硕士的培养单位。据统计,我国目前已经超过一百所法学院系具备在职法律硕士的培养资格。不可否认,我国在职法律硕士教育不仅有利于提升法律职业人的法律素养,同时也提升和扩大了一个法学院系的地域影响力。

  但我们也要看到,在职法律硕士教育也开始慢慢异化,存在着“买卖文凭”的嫌疑,不少学生报考在职法律硕士,主要还是为了一纸文凭,而学校培养在职法律硕士,也能带来利益,增加教师福利,这已经严重影响了在职法律硕士的教育质量。因为在职法律硕士培养的主要对象是在职人员,这些学生平时案件多,工作非常繁忙,领导又不允许请假,他们根本没有多少时间来上课。因此,自从在职法律硕士诞生之日起,就注定了他们纠结在工作与学习之间,学习和上课时间根本就没有保障,年级和出勤率成反比,年级越高,出勤率越低。各个学校学生上课的出勤率越来越低,但学费却越来越高,加上各个高校的法学师资力量参差不齐,不能有效地提高在职法律硕士的法律素养。

  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目前全国有些地方慢慢开始对报考在职法律硕士实行不予报销学费,也不与工资待遇挂钩的政策,这都极大影响了在职法律硕士的报考的积极性,在职法律硕士的报考人数将会逐年下降,全国在职法律硕士教育将会重新洗牌。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胜利闭幕,我国司法改革的步伐明显在加快,作为法学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在职法律硕士教育,必须根据司法改革的需要和目标,做进一步的调整和改革,以法律硕士教育(司法研修所)为平台,打造中国的法律精英,为法治国家的建设储存后备力量。笔者认为,在今后在职法律硕士教育的改革中,国家可以按照如下思路进行相应的改革:

  为了节约考试资源,国家应该考虑将法律硕士入学资格考试与司法考试合二为一。为了提高法律人的法律素养,国家要明确规定只有通过四年法律本科学习的毕业生,才能参加国家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的,不仅可以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同时也获得在职法律硕士的入学资格,国家不再举行专门的在职法律硕士的入学考试,任何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只要凭借其获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就可以向任何一所具备法律硕士培养资格的单位(司法研修所)申请在职法律硕士的入学资格,由培养单位自行组织复试,从中挑选较为优秀的考生,作为在职法律硕士来培养。

  废除单纯的在职法律硕士教育,改为司法研修所,整合当地优秀的法律教学的师资力量。在将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改为司法研修所之后,培养单位必须同时聘请全国或者当地具有深厚法学实务经验的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为司法研修所的兼任教师,由这些教师就成为司法研修所的兼任教授,必须按照其专业特长为司法研修所的学员上课,司法研修所给其支付课酬,同时,减少各个培养单位为学员上课的教师数量。司法研修所的学员经过两年的研修,学分修满之后,方可毕业。在毕业时,同时发放法律硕士文凭和司法研修毕业证书,才算正式取得初任检察官、法官、律师的资格。各个检察院、法院在招收录用时这些学员时,不再考核法律知识,只组织行政能力测试。

  司法研修所的一切经费由国家承担,学员不再缴纳学费。在从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改为司法研修所之后,任何学员不再缴纳学费,司法研修所的培养经费统一由国家按照培养学员人数财政划拨,以保证司法研修所的正常运转,即由国家向司法研修所购买培养服务。

  国家立即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律师法》,明确规定从多少岁以下的任何一位想从事法律职业人员都必须具备司法研修所的研修经历(新人新办法,旧人旧办法),并考核合格,不具备研修经历的人,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同时,对于司法研修所的教学培养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规定没有修满学分以及未满出勤数的学员不得毕业。

  改革现有的在职法律硕士课程,压缩一些理论课程,同时,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增加司法实务技能课程,规定哪些课程必须由具备五年以上法律实务经验的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来授课,以突显在职法律硕士的实践教学的目的。

  笔者认为,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司法公正,而司法公正离不开一批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队伍的培养和建设,国家应该审时度势,立即对现行的在职法律硕士教育进行改革,才能培养出一群真正的法律精英和法治建设的后备力量,才能更好更快地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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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法律硕士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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