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5日讯) 记者王淑军报道:今天教育部有关部门重申,为贯彻国家“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政策,促进教育国际交流,满足广大留学生回国人员及其他外国学位获得者在我国升学、就业需要,同时为我国招生和用人单位鉴别外国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证书提供咨询意见,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展对国外学历、学位和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服务。
目前中心对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范围是:1.在国外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大学专科以上(含大专)学历、学位证书;2.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国外学位证书;3.经省、直辖市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硕士学位以下(不含硕士)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目前认证服务受理国别有美、加、澳、英、法、德、意、俄、荷、日、印等共30个国家,基本上涵盖了我国留学生所踏足的所有国家。
中心只对申请人的下列内容进行认证:是否曾在国外颁发证书的高等院校或教育、科研机构学习或研究;就读学校或机构是否为所在国政府或权威评估机构所认可;就读学校或机构是否开设有证书涉及的专业并授予相应的学位;是否确实获得该学历或学位;就读的学历年限;所获国学位证书、文凭类别和学历层次。
下列证书不在该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受理之列:1.不在上述认证范围之内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2.外语补习和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如短期进修)所获得的结业证书;3.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4.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联合办学所颁发的国外学位证书;5.未经省、直辖市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硕士学位以下(不含硕士)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6.函授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7.非学术性荣誉学位或称号。
留学服务中心有关人士强调,对国外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认证,是我国高等教育与国际接轨、国际化过程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一方面,由于各国教育制度、学位授予办法及学位名称不尽相同,国内众多用人单位对外国教育及学位制度缺乏了解,难以确认外国教育机构颁发证书的真伪和层次,致使一些留学回国人员迟迟不能落实工作单位或者虽已就职,但在工资待遇和职称评定方面遇到问题。另一方面,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市场的开放,国外的许多教育机构纷纷到我国抢夺市场,个别国家个别学校在利益驱动下,出现了滥发文凭的现象,而且国外高校也有假冒伪劣,同时社会上也出现了不少伪造国内外学位、学历证书的现象,所以必须加强对回国留学人员的国外学历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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