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不能随意解聘怀孕女职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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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9/29 10:00 东方网-劳动报 | |
《劳权》专刊:我们是美国公司在上海开设的一家负责中国地区销售的分公司。今年7月招聘了一名销售小姐,为其设定3个月的试用期,但该员工工作1个月后就声称怀孕要请假。经查,此员工在应聘进公司前已经怀孕1个月,她明知公司的工作强度比较大,但在应聘时未将怀孕的事实告诉公司,公司无法接受她这种不诚实的行为,决定在试用期内解聘这名员工,不知这样做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H公司
H公司:贵公司提出的问题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很具有典型性,但许多外企HR经理在处理类似的问题时也经常会步入两个方面的误区。 一、用人单位能否解聘怀孕女职工。有些人主张女职工只要在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内就不能被解聘。显然,这是一种很片面的意见,依据《劳动法》以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如果员工在受聘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五种过失性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即可予以解聘,即便女职工在三期之内也不例外。员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就是五种过失性情形之一,在上述案例中如果您公司能够充分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则解聘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能否随意解聘劳动者。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稳定劳动关系之前互相考评磨合的聘用阶段,在此期间雇佣双方都有较大的选择余地。因此,有些企业在这个问题方面产生了理解的误区,认为企业在员工试用期间可随意地予以解聘。然而,法律在试用期方面做出了更有利于员工的规定,即员工在其试用期内可以以任何理由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企业则必须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这里的录用条件,一般指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就予以明确并向员工告知的受聘条件。 在上述案例中,您公司仅以该促销小姐没有在应聘时如实告知公司她的怀孕情况作为试用期解聘理由是不妥当的。首先,女职工在怀孕初期可能自己也不一定知道这个情况,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告知是应该予以谅解的。其次,该员工没有明显的欺骗行为,她只是在公司没有询问的情况下没有告知,这种行为也不能与不诚实直接划上等号。最后,就录用条件而言,公司在招聘时也未予以明确,因此解聘员工也缺乏直接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