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加班” 我家钟点工也想拿“三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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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10/14 13:16 东方网-劳动报 | |
小王是我家通过某家政服务公司请来的钟点工。这家公司和一般的家政中介机构有点不同,它对家政服务员办理录用手续,然后统一培训上岗。每月我向家政公司缴纳服务费,小王的工资也由公司负责发放。这样花费虽然略高一点,但是服务质量的确比较有保证。 凭心而论,这位安徽妹子干活还是挺卖力的。但是近来我发现,每当我在电话中与人讨论劳动法问题,她就会竖起耳朵旁听,而且听后总是若有所思的样子。今年国庆节期间, 的确,员工在节日里加班是可以拿“三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要强调的是,《劳动法》以上规定应支付加班费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保姆(家政服务员),目前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家庭或个人(自然人)直接雇佣的,不属于单位用工的行为。自然人雇佣保姆,双方应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劳务协议。一旦发生劳动报酬争议或伤亡事故且协商不成,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起诉,或请求按民事伤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自然人雇佣保姆,是一种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所以不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一般来说,保姆不能和单位员工一样拿“双薪”或“三薪”的加班工资,就是这个道理。 但是小王的情况又有所不同,她是由家政服务公司录用后,安排到我家“上班”的,她的工资也是由公司按照规定发放的。就是说,她和家政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实际上她就是家政公司的员工,而不是由我直接雇佣的。 所以,她在国庆节期间到我家里来“加班”,要求拿“三薪”是合理的,只是这个“三薪”不应该由我支付,而是应该由她所属的家政公司支付。当然,“羊毛出在羊身上”,以后像这种与家政服务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家政公司,在节假日安排员工为客户服务,价格也会不一样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