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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业协议书

http://www.sina.com.cn 2003/12/22 13:18  新浪教育

  1.就业协议书的概念

  协议书,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者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协议条款应该是协议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明确无误的表示,对双方当事人来说皆具有约束力。毕业生如果被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和学校(丙方)三方应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确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协议书的主要条款为: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签定如下协议:

  (1) 甲方以如实向乙方介绍情况,同意到乙方工作,服从乙方的工作安排。

  (2) 乙方以如实向甲方介绍情况,经了解,同意接受甲方,并负责有关接受手续。

  (3) 丙方经审议,同意甲方到乙方工作,负责列入就业建议计划和派遣。

  (4) 甲、乙、丙三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明确,并视为本协议书的一部分。

  (5) 三方中有一方要变动协议,须提前一个月征得另外两方的同意,否则按违约处理。

  (6)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复印件无效。

  (7) 就业协议书一般由国家或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2、就业协议书的订立

  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程序一般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报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用人单位必须在与毕业生签署协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协议书送到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学校同意盖章,并及时将意见反馈用人单位。

  每位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只能签订一份协议书。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和用人单位签约后,协议书一律由用人单位交培养单位签字,经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各高校可以以次为依据编制就业建议计划。

  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签订意向协议的,一般应在两星期内签订就业协议书,逾期的则意向书无效。

  3.就业协议的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就业协议书一经签署,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任何一方皆不得擅自解除。违约责任方应按规定缴纳违约金,毕业生违约主要表现在逾期不去录用单位报到或在见习期擅自离开单位另行择业两种情况。对此,“上海毕业研究生、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明确的违约责任:

  (1)毕业生派遣后,在规定的报到期限三个月后,仍没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必须向学校赔偿必须的培养费和奖学金,并由学校书面报告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按规定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缴纳违约金后,将户口、粮油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

  (2)凡已批准进沪就业的外地生源毕业生,不去录用单位报到,或报到后在见习期间擅自离开单位另行择业的,录用单位可以根据情况做处处理意见及追究经济赔偿,并书面报告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由学校将其退回家庭所在地。

  我国已经基本实现全员劳动合同制。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建立劳动关系,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劳动用工依靠行政手段分配的管理体制,使企业和劳动者可以在真正平等的基础上实现双向选择。

  4、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它是指劳动者同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等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平等,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服从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以平等的身份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者经过自愿报名、全面考核后,双方依法就劳动合同的条款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达成协议,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劳动合同即告成立。劳动合同可以规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定时劳动合同地位平等,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为了提高签约效率和节省签约劳动量,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用人单位事先拟好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作出是否签约的决定而不允许改变合同内容,也就是签定格式合同;虽然格式合同中单方面限制劳动者主要权利和免除用人单位主要义务的条款因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归于无效,但劳动者签约时仍然应当注意完全理解格式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对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提出异议。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为: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其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比较重要,因为《劳动法》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双方可以协商约定责任的认定、赔偿的范围、计算方法和承担方式,所以由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常见于此处,一旦发生纠纷用人单位常常持此“尚方宝剑”提请仲裁,而使劳动者处于不利的地位。

  当前我国人才流动比较频繁,为防止不正当竞争,用人单位一般与高级职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负有保密义务,不能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这是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避止条款。因为竞业避止肯定会限制劳动者的职业自由,直接影响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的职业发展和经济收入,所以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在竞业避止的年限内,补偿额一般不低于避止人员原工资的50%,而且竞业避止的年限应当适当,一般不超过两年。劳动者在签定竞业避止条款应特别注意工资补偿、避止年限、避止范围等,进行有效的自我保护。

  还应当注意: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限内的,最长不得超过6月;工作内容可以规定劳动者从事某一项或者几项具体的工作,也可以是某一类或者几类工作,但都要求明确而具体。用人单位不得将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列为约定解除条件,借以逃避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承担的经济补偿义务。如果劳动者家庭驻地离工作单位特别远,在合同中还应有食宿的解决方案。由于国务院目前尚未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对于企业高级职员来说,应当要求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据法律参加社会保险,这并不是合同所能约定和双方所能协商解决的,但双方可以就医疗、养老和人生意外伤害等补充商业保险订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

  现状描述

  某高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人: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仍然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公司在聘用劳动者后不签定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劳动法》实施时间尚不长,建立劳动雇佣关系时应当签定劳动合同的观念尚未广泛在企业中建立;另一方面是由于企业认为只要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就可以不受劳动法律的约束,在辞退劳动者时较为便利,并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实际上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并且在《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精神予以受理”;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然受劳动法律的保护。鉴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将长期存在,并且劳动者在求职和就业时处于弱者的地位,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原劳动部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定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损失” 的规定,劳动者还可以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劳动保护待遇损失和工伤医疗待遇等损失。

  虽然有以上法律的保护,签定劳动合同还是很必要的,它可以对劳动内容和法律未尽事宜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也是解决纠纷的重要证据。您应当向公司提出签定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执意不签,您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的劳动监察科投诉;如果公司就此或以后因此而辞退您,您可以向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二是签订合同时要明确试用期。无论求职者还是招聘单位,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这样的观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需要有任何理由,均有权随时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一种对试用期的错误理解,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确有这样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却没有。因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试用期间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其录用条件以后,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其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随时单方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果这个前提条件没有成立,用人单位无权随时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尽管员工是在试用期内,但用人单位也不能不讲任何理由,说不要这个员工就不要。如果员工和企业就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企业有责任举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何谓试用期?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并不是必须约定的,是否约定由双方当事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八条:“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期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到三年期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依法协商约定的试用期满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延长试用期。对于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得任意延长试用期限。劳动者应该按照以上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限,不让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限上玩花招。

  在试用之前就要签订好正式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就不能随意解除。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5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为了不给招聘方以不聘用的借口,求职者要注意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在应聘时要了解清楚招聘职位的要求,完整的录用条件; 在试用期内要注意在工作中随时按录用条件来要求自己,接受考核;如被告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要及时向人事部拿取能证明本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以便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

  三是英文合同要慎签。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发生劳动争议时既便于当事人举证,又便于有关部门处理。但是《劳动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中对外资企业与中方雇员签订的书面合同应该采用何种文字都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因为我国宪法赋予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基于此,要求签订中文文本合同完全是正当合理的要求,公司不但不应驳回,更不能以此为由辞退员工。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外企同雇员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当于一个月内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所谓鉴证,就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劳动合同鉴证不仅要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责任、权利是否明确,以及双方是否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还要审查合同中外文本是否一致。我国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过程中之所以设立劳动合同鉴证这一环节,正是为了纠正无效和违法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知情权”。有了鉴证这一环节,自然也可以防止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钻中国法律的空子,即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采用英文文本合同,内含对劳动者极为不公甚至是苛刻的条款,而提交给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的却是中文文本合同,表面上中规中矩、合理合法,挑不出一丝一毫的毛病,从而瞒天过海,轻松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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