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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资助体系

http://www.sina.com.cn 2004/04/19 15:22  课堂内外-高考金刊

  在高校进行招生、收费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高校中出现的经济困难学生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一直重视、关心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教育部(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相继研究制定了一系列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和措施。从而,在我国高等学校中逐步建立起了以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简称“奖、贷、助、补、减”)为主体的多元化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在出台一系列资助政策的同时,国家和地区、各部门还拨
出专项经费用于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以保证他们按时入学、安心学习和生活。

  由于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以及各地区、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基本缓解了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问题,基本实现了“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工作目标。

  一、奖学金

  根据我国现行的奖学金制度,目前国家设立的奖学金包括以下类型:

  本、专科生奖学金分为3种: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

  研究生奖学金分为两种: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从2003年开始,国家又开设了国家奖学金。

  目前在我国高校中,奖学金的种类除国家设立的奖学金外,还有学校自行设立的奖学金,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由社会各界设立的奖学金。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1.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条件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品学兼优的标准。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体育锻炼、文体活动。

  2.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标准、等级和评定比例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3个等级: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此外,还可设立单项奖。

  国家规定的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标准是: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35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25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50元。

  由于社会物价和生活水平的变化,目前一般高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实际标准已高于上述规定标准,具体可见各校每年的招生简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比例:一等奖学金,按本、专科学生人数的5%评定;二等奖学金,按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0%评定。有关文件规定,学校可在按规定标准和比例计算的经费总额内,适当降低一、二等奖学金的比例和标准,增加三等奖学金比例或增设单项奖。但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和单项奖的人数比例应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35%以内。其中,获得单项奖的比例应控制在本、专科人数的5%以内。

  3.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

  (1)各高等院校根据本校具体情况,按照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制定本校合理可行的综合测评办法,经学校批准后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评过程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年或按学期进行评定,每学年或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学年按10个月发给(每学期按5个月发给);单项奖一次发给。

  (3)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新生入学的第二学期(年)开学时进行评定,并补发前一学期(年)的奖学金。同时享受学生贷款的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原则上应抵还贷款。

  (二)专业奖学金

  1.专业奖学金获奖条件

  专业奖学金是为了鼓励报考师范、农林、民族、体育和航海等专业的学生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凡被录取为师范、农林、民族、体育和航海专业的本、专科学生,均享受专业奖学金。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以获得较高等级的专业奖学金。

  2.专业奖学金的标准、等级和评定比例

  (1)专业奖学金分为3个等级: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另外,还可设立单项奖。

  (2)为了鼓励学生报考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专业,保证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生活和学习基本需要,自1994年9月1日起国家提高了专业奖学金的标准。提高后的标准为:按学生人数平均计算,民族专业奖学金提高到每生每年700元,其他类专业奖学金提高到每生每年500元。专业奖学金的具体等级标准、评定比例及实施办法,由各学校自定。除专业奖学金外,上述专业学生同时享受学校所在地政府规定的高等学校学生的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

  (3)专业奖学金的评定比例:一等专业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二等专业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三等专业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85%评定。学校可在专业奖学金的总额内适当降低一、二等奖学金的比例和标准增设单项奖,但获得一、二等奖学金和单项奖的人数比例应严格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20%以内。其中,获得单项奖的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5%以内。

  3.专业奖学金的评定

  专业奖学金范围内的新生在入学的第一学年,均享受三等专业奖学金。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期)由系(院)按照专业奖学金的条件,评定一等和二等专业奖学金并报学校批准。

  (三)定向奖学金

  1.定向奖学金获奖条件

  定向奖学金是指有关部门和地区为鼓励立志毕业后到边疆地区、经济贫困地区和自愿从事煤炭、矿业、石油、地质、水利等艰苦行业的在校大学生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2.定向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标准

  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确定为享受定向奖学金的学生,按所在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评定。

  定向奖学金分为三等,发放标准为:一等每人每年500元,二等每人每年450元,三等每人每年400元。

  定向奖学金不能与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兼得。

  普通高等学校实行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制度后,原来规定的有关享受加发40%以内的特殊专业伙食补助费用和由学校集中掌握的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费的政策继续执行,标准不变。

  (四)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制度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国所有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包括在校生、当年考入高校的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国家预计每年出资2亿元,定额资助约45 000名贫困生,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奖学金发给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共有10 000个名额,标准是每人每年6 000元;二等奖学金每年共有35 000个名额,标准是每人每年4 000元。凡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其所在学校均减免个人当年的学费。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是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道德品质优良。在校生要求学习成绩优秀,当年考入的新生则要求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试成绩优秀等。由于国家奖学金将免费发放,因此,接受资助的学生,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评审,确实品学兼优、家庭贫困者方可获得。

  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10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2月底前评审完毕。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高等学校学生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可每年连续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财政部根据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上一年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人数,于每年9月1日前确定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名额;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局)(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确定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确定各高校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名额,对重点高校和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水利、地质、矿产、石油等专业的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适当倾斜。各高校学生将个人的申请材料于每年10月1日前提交给所在学校,由学校在限额内等额评审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主管部门或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省教育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报省财政厅(局)复核);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局)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复核后的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备案表报财政部备案。

  国家财政部按照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确定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国家奖学金预算。在接到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材料后,1个月内将国家奖学金预算下达给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局)。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局)(通过省教育主管部门)将资金拨给高校,由高校统一发放给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

  二、助学贷款

  目前,助学贷款分为“学生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3种。

  (一)学生贷款

  学生贷款是由学生所在学校经办的无息贷款,对象是除去享受专业奖学金的本、专科贫困生,由家长担保,贷款数额为基本学习、生活费用减去奖学金,力度较小,还贷期限最长为毕业后6年内,可以减免。

  1.申请学生贷款需具备的条件

  学生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奋发向上,努力学习;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学生申请贷款,应由本人向学校贷款审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的必要资料(一般包括本人书面申请、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街道或乡级以上的困难证明、担保人的担保书及本人的现实表现等),承诺有关还贷的责任条款,提供还贷担保人。

  2.申请学生贷款的程序

  学生本人向学校提交贷款申请报告,经院(系)审核同意后,填写“学生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学生将申请表寄给家长签署确认贷款意见并承担还贷担保。家长所在单位或区、乡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盖章后,寄回学校审核批准。

  学生申请贷款每学期(年)审批一次,学校核准后按月发放。

  3.学生贷款的额度和比例

  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最高数额,由学校根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水准或本校学生学习、生活费用的基本需要研究确定。

  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如生活仍有困难,还可以申请贷款。其申请贷款的数额,由学校在贷款和获得奖学金的两项之和能够保证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费用基本需要以内掌握。

  享受贷款的学生比例,由学校根据本校本、专科学生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数,在规定的贷款经费总额内确定。

  目前各高校学生贷款实际额度一般每年在1 000元以上。

  4.学生贷款偿还形式

  学生毕业前,一次或分次还清;学生毕业后,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将全部贷款一次垫还给发放贷款的部门;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在2~5年内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逐月扣还;毕业生的工作单位,可视其工作表现,决定减免垫还的贷款;对于贷款的学生,因触犯国家法律、校纪,而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或学生自动退学的,应由学生家长负责归还全部贷款。

  (二)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推动的一种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负责发放,对象是在校的全日制高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目的是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日常生活费及住宿费。获得贷款的学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20%,各地区具体比例,由省级教育部门、银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水平和学生申请贷款情况研究确定。

  国家助学贷款相对于其他形式的贷款的主要优惠政策,一是无需担保,二是由中央或省级财政贴息一半。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其下属各基层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办国家助学贷款的金融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发放和回收等项工作。各申请贷款学校自主选定一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基层行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各分支行与教育行政部门要按月考核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数和申请金额、考核已审批贷款人数和贷款合同金额、考核实际发放贷款人数和发放金额,对考核情况要按月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协调解决。

  贷款的用途主要是用于学费和生活费,金额主要根据学生本人所在学校规定的学费收取标准和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确定,其中,生活费贷款原则上一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2月份和8月份不发放。学生贷款金额=所在学校收取学费+所在城市规定基本生活费-个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提供的收入、社会等其他方面资助的收入),一般情况下,学生每年可得到6 000元左右的贷款。其中,学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生活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贷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准上浮。对学生获准得到的国家助学贷款,其贷款期内的利息的一半按所在学校的归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或地方省级财政贴息,其余一半由个人负担。

  1.贷款人应出示的资料

  借款人须向学校的指定部门提出贷款申请,银行不直接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借款人须如实、完整地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名对其身份提供的证明;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及复印件;本人学习成绩册及复印件;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资料。

  学生本人在办理有关申请手续时不需要担保,只需要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学校老师、同学和家长都可作为见证人。介绍人和见证人均不承担连带责任。

  2.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3.民办高校学生也可申请贷款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民办高校学生虽不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但可以申请一般的商业性助学贷款。

  4.借款学生违约时,贷款银行采取什么处罚措施

  贷款银行对违约的借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经办银行要收集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每学期开学前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在媒体上公布违约借款学生的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身份证号码和拖欠贷款本息金额。

  5.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程序

  借款人一般应在新学年开学后10天内向学校的指定部门(学生处)提出贷款申请;借款人须如实、完整地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有关内容;学校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并对学生的申请表内容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合格后送交银行指定的信用中介机构进行信用审查;信用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调查和评估,审核通过后打印申请表,送交申请人;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及有关机构在打印的申请表上签字盖章,送交银行;银行审核、审批后,通知合格申请人所在学校,申请人须按照约定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与银行签定合同;银行放款。

  6.国家助学贷款是否可以办理展期

  借款学生确实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在贷款合同期内全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时,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经办银行同意后可按规定展期(展期是指:贷款到期后,本金不能归还,又申请续贷),但逾期部分国家不再给予贴息。

  7.实行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

  借款学生根据个人的经济情况,可以在学习期间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也可以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方式由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欠交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不计复利。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中应载入以下两项内容:一是借款学生家庭地址、父母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二是借款学生毕业后每年至少与经办银行联系一次,提供最新通信方式的承诺。

  (三)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由开办此项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经办的商业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大学生、研究生,采用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形式,不能使用信用担保,贷款数额一般在2 000~20 000元之间,期限由各商业银行规定,不能减免。贷款只能用于学生的学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财政不贴息,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均可开办。

  其申请办法与商业贷款相同。

  三、勤工助学

  (一)什么是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高等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相应报酬,使经济困难学生具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的一项资助方式。

  (二)勤工助学的岗位设置

  高等学校的勤工助学岗位可以为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的岗位,不能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教育部规定,各高等学校必须结合当前人事制度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推进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力争使50%以上的在校研究生能够拥有“三助”岗位;积极引导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努力开辟、增加新的勤工助学岗位。

  (三)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和来源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要合理适当。学校可参照当地同类工种或岗位的酬劳标准,并结合学生的实际生活标准予以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同类人员的酬劳标准,也可适当提高,以充分体现资助的原则。学校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的劳动报酬。

  (四)勤工助学基金的经费来源

  设立勤工助学基金是为了使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勤工助学基金的经费来源有4个:

  在教育事业费中,根据国家任务学生数,按照每生每月3~5元标准提取的费用;从学费收入中划出10%的经费;从学校预算外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基金增值。

  四、特别困难补助

  (一)什么是特别困难补助

  特别困难学生补助是国家为保证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而给予学生的专门补助。

  (二)哪些学生可申请特别困难补助

  对于那些在校月收入(包括奖学金和各种补贴)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的国家任务本专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可以申请特别困难补助。

  (三)特别困难补助的标准

  对于“特困生”的困难补贴的标准可参照学校所在地所需的最基本的学习、生活费用标准,由学校研究确定。

  五、学费减免

  (一)什么是学费减免

  学费减免是国家对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实行的一项资助措施。

  (二)哪些学生可减免学费

  国家对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缴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对在校月收入(包括各种奖学金和各种补贴)已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学习和生活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学生免收全部学费;对其他一般困难的学生可适当减收部分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教育部要求各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6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精神,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经企业、街道出具证明,学校应酌情减免学费。

  (三)学费减免额度

  由各高等学校根据本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本校的实施办法,结合学生本人表现及经济状况,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逐一审核、研究决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六、西部开发助学工程

  (一)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主要内容

  2000年8月,在中央领导同志的关心和指导下,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组织实施的“西部开发助学工程”正式启动。其主要内容是:从2000年8月开始,每年从西部12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入部属和省(区、市)属重点高等院校的本科生中,选择1 100名品学兼优的特困生,每人资助两万元,分四个学年陆续拨付,每年5 000元,帮助他们完成大学学业。所需经费从中央文化事业建设费中支出。同时,受资助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由所在院校减免50%。

  (二)接受资助的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须是西部12省(区、市)即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学生从2002年开始,资助范围扩大了资助范围,增加了河北、山西、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资助名额也增加了近千名;

  第二,须是当年参加高考,被教育部部属或省(区、市)属重点高等院校录取的大学本科生;

  第三,须是品学兼优,有培养前途,而家庭生活贫困,无力完成大学学业的本科生。

  (三)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实施步骤

  第一,每年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和教育部下达资助指标,将资助款拨付资助地区,由各区文明办会同党委宣传部和教育厅(教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受助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减免事宜,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有关高等院校予以落实。

  第二,受助学生的推荐工作自下而上,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中学进行申报,县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局初审合格后,逐级审核上报,最后由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厅(教委)批准,并报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备案。

  第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资助条件、申报审核程序和结果,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防不正之风。

  第四,对受助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对因个人表现或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资助条件或本人提出不再接受资助的,由学生所在高校提出建议,经原批准资助单位核准撤销资助资格。

  真正的幸福决不会光顾那些精神麻木、四体不勤的人们,幸福只在辛勤的劳动和晶莹的汗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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