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杜绝招生作弊,保证招生廉洁,上海市教委日前公布了高校招生工作的“十不准”。
这“十不准”包括:不准在报名、考试和录取工作中循私舞弊;不准向考生和家长许愿;不准借招生之名取得非法利益等共十条。(4月20日《新闻晨报》)
不知为什么,看到这十条规定,我就想笑。并使我想起了某地教育主管部门出台的“老师不得猥亵、奸淫女学生”的规定。此类规定之所以惹人发笑,是因为其根本称不上“规定”,只是生活中最基本的常识而已。把生活中最基本的常识上升为规定,不是文件制定者蔑视它人的智商,就是自己的智商出了问题。
关键问题是,这种规定不可能根本性地解决问题,最多起到扬汤止沸的作用罢了,这种规定的“热乎气”最多只有三分钟。等规定的“热乎气”一过,该出的问题还是照出不误。就拿这个“十不准”来说吧,招生腐败花样多,十不准显然是不够的,如果只有十不准,是否意味着其它形式的违规行为不在禁止之列?另外,光规定“不准”,没有规定详细的处罚办法。如果别人违反了这十不准怎么办?到时候恐怕只能临时抱佛脚了,这样规定有什么“威慑力”可言?
相信许多人和笔者一样感到非常纳闷:一些政府部门实际也是精英汇粹之地,但是为什么却时常出台一些让人哭笑不得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在内部是怎样论证通过的?难道就没有人反对?这种现象不得不让我们怀疑一些部门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不得不怀疑这些部门的“执政能力”低于正常值?
其实,出台毫无意义的规定就是有关部门执政能力不高的体现。说明这些政府部门对如何解决问题也是束手无策,提不出更新、更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但是又不能不管、不能不表态。于是只好把人人都知道的“常识”重复再重复。这种重复,一方面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给“有不法企图之人”以不当心理暗示:不法行为同样可以重复操作。
总之,对政府机关而言,在解决问题时应做到三思而后行,认真展开调查研究,力求在思路上有创新,不断提高执政能力。最起码制定文件应避免太“粗糙”,或有规定,无措施;有禁止,无处罚等情况的出现。 (作者:刘吉涛)